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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定河山》第一百七十五章 明年此日
本朝初,大學士劉三吾、白信蹈擔任會試主考,錄取了以宋琮為首的五十二人,全是南方人。發榜之後,北方考生嘩然,指責劉三吾、白信蹈是南方人,錄取時偏袒南方人。太祖也認為這次錄取偏袒,十分惱怒,立即命侍讀張信等十二人進行複查。複查之後,又有人告發,說張信等人是在劉三吾的指使下,有意把不好的卷子呈送給皇帝審閱。太祖聽了更加惱火,便把張信等三人處死。太祖親自閱卷,重新錄取了任伯安等六十一人。六月再次廷試,選取韓克忠為第一名,這些全是北方人。時稱此次錄取為「南北榜」或「春秋榜」。

太祖何以至此?蓋因常定龍脈便在江南,為了籠絡北方士族,自會在科舉上給予諸多便利,此即目的性明確的政策傾斜。不僅僅是為了安撫北方士人,還是為了自己的政治平衡作考量。

仁宗時,又明確分為南、北、中三卷,在一百名中,南卷錄取五十五名,北卷取三十五名,中卷取十名。並具體規定:南卷包括南京及蘇、松諸府和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等省。北卷包括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中卷包括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及鳳陽、廬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以後雖然比例有些變化,但「分地而取」的原則始終沒有改變。

此舉雖然顯得複雜,卻又貌似很公平,實則不公平。

自秦楚以來,由於南方經濟不斷提高,社會安定,人民尚學,使得南方人在科舉考試中開始佔據了優勢。在南方諸路中,僅兩浙東、兩浙西、江南東、江南西、福建等東南五路就有七千餘人,佔彼時進士總數的七成余。在錄取人數一定的前提下,南方考取的人數多,北方相對就處於劣勢,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北方士人的利益。

而本朝初,朝中的大臣更是基本來自於南方地區。為了抑止這種「危險」態勢,太祖發動了大清洗,淮西集團勢力在朝廷幾乎被根除,而南方大臣也遭遇到了重大的打擊。太祖打擊淮西等南方官僚集團的勢力,其根本目的在於維護其君權,維持朝廷的均勢,必然會增加對北方士人的重用。

而科舉考試是國家大規模選拔人才的關鍵,同時也是皇帝平衡朝廷勢力的一種需要。在本朝初期,朝廷並未實行科舉考試,選拔人才主要是通過察舉。「洪武一朝,薦舉重於科舉,薦舉盛於國初」。而察舉是每個省都要向太學提供貢士、貢生,也一定程度上照顧了地域差距。洪武十七年,正式開始實行了科舉考試。在科舉恢復的十多年間,南方人一直佔據了絕對的優勢。

事實上,實行了南、北、中三卷之後,全國的錄取依然還未達到平衡。但也確是客觀讓南方士子感受了朝廷的「惡意」,作為南方讀書人,內卷原本就極為厲害,會試再分三卷取中,不就壓縮了南方考生的錄取名額了麽?即便是中遊的南方考生放在北、中卷也是必中的,卻在南卷的內耗中被淘汰,上哪說理去?

但這已成定,非個人意志可改變的。南方士子要做的是,在三卷聯合排名中霸榜,會元、狀元、一甲不容旁落,否則就是失敗。還別說,大定朝這百五十年來,除了狀元兩次「意外」花落別家,其餘歷科狀元皆為南方士子。

佛曰不可說,道言三緘其口,儒家講沉默是金也。

二月初八,金陵城,秦淮河畔,夫子廟旁,江南貢院前小廣場,人頭攢動,南京、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湖東、廣東諸省兩千舉人盡聚於此等待檢錄,崇寧六年南京會試拉開帷幕。

兩千餘名考生為爭一百六十個名額,勢必要使出渾身解數拚力一搏。

會試分三場舉行,三日一場,第一場在初九日,第二場在十二日,第三場在十五日,亦先一日入場,後一日出場。三場所試項目,四書文、五言八韻詩、五經文以及策問,與鄉試同。

本朝初年,對應科舉考試的考生入場的搜查比較寬。太祖曾說:「此已歌《鹿鳴》而來者,奈何以盜賊待之。」《鹿鳴》是《詩經》爾雅的第一篇,是貴族的宴會詩。《詩序》中說:「宴群臣嘉賓所用的樂歌。」鄉試發榜後,各省均舉行「鹿鳴宴」,宴請中試的舉人。太祖的意思是說,參加會試的舉人都是經過各省選拔出來的品學兼優的人才,應尊重他們的人格。所以,在洪武年間,會試搜查考生的辦法沒有實行。由於放鬆檢查,考生作弊的現象時有發生;至仁宗朝末年,入場攜帶作弊物品的情況日益嚴重。仁宗皇帝始命添設禦史兩員,專司搜檢,其犯者,先荷校(戴枷)於禮部前一月,仍送法司定罪。從此之後,搜查十分嚴密,甚至要解衣脫帽。對於這種矯枉過正的做法,沈德符在《野獲篇·科場》中深表感慨:「四十年來,會試雖有嚴有寬,而解衣脫帽,一搜再搜,無復國初待士體矣。」

這當口,有辱斯文也是顧不上了,脫唄。

會試搜檢與鄉試大同小異,考生所帶考具均有規定,如帽用單氈,鞋用薄底,硯台不得過厚,筆管不得鏤空,食物必須切開等。

會試,既有主考官及同考官,又有禮部官監試二人,在內禦史,在外按察司官。會試,禦史供給收掌試卷;彌封、謄錄、對讀、受卷及巡綽監門,搜檢懷挾,俱有定員,各執其事。

相對於鄉試,搜檢官顯然是更「文明」些,畢竟這批舉人中註定有不少人會成為「上官」,雖不致懷恨在心乃至秋後算帳,但這脫衣之辱怕還是會記著的。稍客氣些,相親相愛一家人嘛。再者,到了會試,其實也不大可能去鑽營舞弊,性價比不高,得不償失啊,一旦發現,被打回原形,萬事皆休矣。

」募善書者,蠅頭書金箔紙上,每千篇厚不及寸,或藏筆管,或置硯底」,「用油紙卷緊,束以細線,藏糞門中」,「其場內供應人役,或預將文字埋藏號倉及出入處所或巧為傳遞,成外簾官與諸生認識饋送飲食」……此般懷挾小抄之人盡皆知,不可再用,東施效顰也。

「乙卯科監生沈同和,吳江人,在場兩人代筆。太平縣秀才杜應命作經文四篇,講過銀一百兩。」

槍替這個就很好理解了,就是槍手,不過這又有兩種情況,其一,是找人直接替自己考試,其二,是買通考官將其他所雇之人和自己分在同一考場,替自己答題。前者比較困難,除非是雙胞胎了,後者成功幾率很大,而且有成功的案例。

冒籍這和某世的高考移民很相似,即不在本戶籍地考試,而到他鄉考試。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當時實行南北兩卷,地區間差異很大,有人在本地考不上,去其他地方輕而易舉的就能中,還有就是有的考生在本地劣跡斑斑就去冒籍去其他地方報名等,在此時這種情況很常見。

漏題一些考官將試題泄露給考生,提前做準備,即使在今天也出現過不少重大考試的是試題泄露的事情,這種事情更為常見,譬如「於休哉」。

割卷割卷又稱活切頭,「所謂『活切頭』者,以甲卷之面移作乙卷,移花接木是也。」具體操作辦法是考生提前買通考場考場官員彌封、譽錄官甚至是閱卷官等。他們將甲乙兩份試卷的卷面割下來,再將私刻的假印加以檢驗,後將甲卷的卷面粘貼至乙卷之上,這樣就使得甲乙二人試卷互換了。

明確考官的職責大定在前代防範科舉舞弊的措施上,進行了完善,其中在科舉考試官職的設置上比前代更多,而且有明確的職責劃分,相當的嚴格。

搜檢制度只要針對的是考場上最常見的懷挾,也就是攜帶小抄。會試場規規定,應試舉於進入考場時必須解衣脫帽,接受監門軍吏的嚴厲搜檢。考生入場時,「上久冰凍,解衣露立,搜檢軍二名,上窮髮際,下至膝睡,裸腹赤趾,防懷挾也。」所以說在當時搜身十分嚴格,想要夾帶在這一關機會十分渺茫。

搜落卷制度為了防止閱卷官徇私舞弊,和防止一些真正的大才遺漏掉,還特意規定了搜落卷,以期從中發現真正的人才,當然了這些搜落卷之人選擇的都是忠厚可靠之人,而且朝廷有規定:「議公平落卷。必參酌於各房,裁定與主考,須正備卷公評不如落卷,然後準中。」所以搜落卷在當時也算是一種防止舞弊的措施。

考官迴避制度就像某世一些單位採取的措施,如果有親屬在這裏工作,那就要採取迴避措施,不予錄取,在大定科舉考試也是一樣。

「令凡試官,不得將弟男子侄親屬入院,徇私取中,違者指實陳。」

如果考生和考官有親屬關係,那就應該迴避,另外派考官別置考場進行考試,這就是所謂的別頭試,就是防止考官和考生之間的舞弊。

而鎖院制度這要是一項比較重要的制度,就是在考試前兩天將考官鎖於貢院之內,避免與外界來往通信。每場進題,考試官先行密封,不許進題官與聞,以致漏泄。

對於科舉舞弊還採取了嚴厲的處罰措施——

對懷挾者和幫助懷挾者的懲罰在搜身的時候如果考生被搜出來夾帶輕則杖責,取消當年考試資格:重則發配邊疆充軍。同時,不僅對懷挾者本人處以重罰,而且對收受錢財為應考者傳帶懷挾物的官員也做出相應的處罰規定。

令應舉生儒人等,不許未熟三場初學之士,及外處人冒濫入試,亦不許重冒古今顯者姓名,有即改正。仁宗皇帝便曾下令:「以後務分別僑舊,不許循情隱蔽,致傷風化。有逾前弊,許諸生人等即時訐奏,重治不宥。」

對於參與舞弊官員的懲罰對於參與舞弊官員的懲罰也有規定,太宗皇帝就曾下令,若有行賄受賄的行為,並且罪名屬實的,應當從重處罰。

總之,一切都是為了營造公平公正的科舉環境。

經過一番折騰,馮過終於來到號舍:玄字三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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