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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定河山》第三百零五章 槍刀劍戟
實際上,大定兵器在太祖、太宗、真宗時還好,有「戎具精緻犀利,近代未有」之譽。

可越往後,質量越差,兵器質量之爛,便一言難盡了,簡直爛到掉渣的地步。至於兵器質量什麼水準,當事人最清楚。

天聖六年,仁宗下詔道:

「外器甲久不繕,先遣使分詣諸路閱視修治之。」

慶曆二年,時任禦史中丞賈昌朝說:

「今之兵器多詭狀,造之不精,且不適用,虛費民力。」

其時兵器質量已經出現了問題,尤其是州郡兵器作坊製作出來的兵器,讓仁宗朝大臣忍不住吐槽。

比如張方平說:

「今之州郡所上兵物,徒有兵數,實皆濫惡,不足為用。」

歐陽修也說:

「諸州所造器械,數不少矣……然而鐵刃不鋼,筋膠不固」,「精好堪用之器,十無一二。」

州郡兵器作坊質量由此可見一斑,京師兵器作坊質量也好不到哪去。

嘉佑四年七月,仁宗下詔道:

「在京所造軍器,多不精利,其選朝臣、使臣各一員揀試之。」

熙寧五年王安石兒子王雱也說:

「而天下歲課弓弩甲胄入充武庫者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靜利實可為備者。」

「兵不犀利」、「不堪使用」成為困擾皇帝的無解難題,不誇張的說,粗製濫造成為大定兵器的代名詞。

兵器為何會爛成渣?

主要原因有四。

第一,技術限制。鐵製兵器自戰國時期發展至昌楚,技術上基本已經達到了當時科技水準所能達到的巔峰,大定不可能再取得更深層次的進步。

事實上,大定在技術改良方面效果非常有限。

第二,大定缺乏鐵礦,原材料不足。

軍隊數量龐大,所需兵器數額非常大,加上其他需求量(比如鑄鐵錢)鐵產量顯得捉襟見肘。

喪失北方礦場後,更加重了大定缺乏原材料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兵器難免有些粗製濫造。

第三,管理缺陷。大定在兵器管理上的缺陷十分明顯,弊端很多。

首先管理機制有問題。

理宗朝時才設置軍器監,派遣專門官員負責兵器鑄造,此時距離大定開國已經一百一十三年。在此之前,大定根本就沒有專門的官員來管理,而是由三司下屬鹽鐵部下屬的胄案統領全國監作坊製造兵器,胄案主要掌修護河渠、供給造軍器之物品,領軍器作坊、弓弩院諸務季料帳籍等業務。

三司是大定財政部,胄案相當於財政部下下級機構,其職責主要偏財務統計,而非技術研發、督查。沒有專官管理,讓兵器鑄造管理一片混亂。

其次,外行領導內行。

兵器製造是個技術活,本身就需要專業的技術人員進行管理。

兵器製造領導崗位地位不高,聲名不顯,乾的都是些「奇技淫巧」的活,因此社會人才根本就不重視,有才的不願來,沒才的擠進來。

管理兵器製造的多些屍位素餐之輩,大多都是一些官二代。這幫大爺喝酒泡妞、飛鷹走犬有一套,指望他們管理兵器製造,還是別想了。

水平不行就算了,這幫大爺態度也差得令人髮指,玩忽職守是常態,有的還公器私用,挪用物資,指使工匠乾私活。

第四,生產有問題。

首先,生產周期太短。

兵器製造本身就是一個要求嚴格的精細工種,並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可朝廷為了應付軍事壓力和龐大的軍隊數量,不斷縮短工期。

以弓箭為例,弓箭製造素有「年弓月箭」之稱,最早的時候弓箭的工期是一年,後來給改成一個月了。

一個月能做好一年才能做好的兵器嗎?根本不可能。

其次,生產模式有誤。

兵器作坊數量太多、分佈不合理,重頭輕腳,不利於材料集中利用,全國物資一股腦的塞入京師兵器作坊,光材料篩選就是一個大問題,造成嚴重浪費。

而且京師兵器作坊優先考慮禦前系統,由此導致資料、工匠分配不均,破壞朝廷系統生產。更頭疼的是地方兵器製造是按朝廷統一規劃製造,根本不從實際出發。

第五,工匠缺乏。

工匠之所以持續減少,首先是因為工匠待遇差。

大定工匠其實就是相當於服役的役夫,工作條件差,工作任務艱辛,待遇不平等。

工匠有民匠和軍匠之分,兩者乾同樣的活,民匠待遇遠不如軍匠,辛勞所得只能養活自己,根本養活不了家人。

而就這點微薄的工資,官府有的時候不按時發放,有的時候還進行剋扣,甚至還被上面的人盤剝殆盡。

工匠又不傻,想要馬兒跑,也得給馬吃草,要工資沒工資,要待遇沒待遇,誰給你乾?

更致命的是,工匠還被上司挪作他用。

工匠本就不夠,這些人還損公肥私,讓工匠們給自己修修房子,打打傢具什麼的,加重了工匠負擔,導致兵器作坊嚴重缺乏工匠。

厲害的時候,朝廷只能抓壯丁,找些不專業的人充當工匠。什麼篾匠,泥水匠,都來搞兵器,都是匠看來沒什麼不同。

這樣一來,在這些因素影響下,大定能製造出好的兵器才怪了。

但即便這樣,兵器價格也是不便宜。而且,普通人很難擁有朝廷製式兵器。

大定建國後通過對軍工業的官營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對兵器的控制權。兵器產出後保存於各地的甲仗庫、軍器庫,地方官員負責監管兵器以防止兵器濫用。在軍隊中,朝廷實行了士兵借支制度,禁止士兵長期儲留兵器,但隨著邊防壓力的增大以及士兵逃亡現象的存在,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遭到了破壞。此外朝廷還通過頒佈法律的方式禁止民間私藏、買賣兵器,以保證社會秩序的安定。

秦始皇在統一六國後,收繳天下兵器鑄為「金人十二」,以防兵器散落民間引起社會不穩,秦朝後的各朝大體沿習了這一制度,如隋朝規定「禁私家畜兵器」。大定政府在建國之初對民間也實行了禁止私有、私造兵器的政策,比如建國後頒佈的《定刑統》中明文規定:凡蓄藏禁兵器的人戶,按律須處以「徒一年半」的判罰。

但朝廷所禁兵器並不包括弓箭刀槍、短矛這類普通兵器,不過即使是弓、箭、刀、槍這類非禁用兵器,其製造買賣過程同樣受到宋朝廷的嚴格監管。凡「造弓箭、橫刀及鞍出賣者,並依官樣,各令題鑿造者貫屬姓名」,以方便州縣的官員「察其行濫」。朝廷為防民眾私造禁兵器,嚴禁製造兵器的技法流入民間,在《慶元條法事類》中有「諸軍器樣製,傳寫漏泄者,徒二年,許人捕,若製造轍改樣及減功料者,杖一百」的法律條文。

政府希望通過兵器之禁達到穩固統治的目的,但實際效果卻並不十分理想,常有私藏、私市兵器的情況出現。

不過,兵器之禁對防範農民起義和強盜作亂也起到了一定的抑製作用。如方臘所領導的「農民起義」雖然參加響應的人數眾多,卻面臨著全少器械的窘境。由於甲仗庫貯藏有大量的兵器,每當有「盜賊」起事時,甲仗庫都成為他們攻擊的目標之一。

總而言之,大定朝廷極力希望將兵器管理納入一個正常有序的管理體系,在軍隊中禁止士兵隨意攜帶兵器,以杜絕士兵作亂事件的出現;同時禁止兵器流入民間,以防威脅大定的統治基礎。但大定長期存在的邊患迫使朝廷不得不改變其兵器政策,逐步允許定軍佩戴隨身兵器,同時在民間廣置鄉兵或官給或自給兵器,導致兵器之禁逐漸鬆弛。加之普通兵器打造技藝相對簡單,也使得私置、私市兵器現象難以杜絕。

至若大定的兵器,在長柄方面,有大刀、戟、斧、鈎、鎚等,可說無奇不有,這些都是為了能以重步兵對抗遊牧民的騎兵而製作的;大定戰爭的主要方向是同樣是北方遊牧民族,為了對付遼燕的騎兵,長矛、斧鉞開始成為軍隊的主要兵器。

槍的地位尤其重要。可以說大定是槍的黃金時代,種類可謂前無古人後無來者。記有搗馬突槍。雙鈎槍、單鈎槍、環子槍、素木槍、鴉項槍、鍵槍、梭槍、褪槍、太寧筆槍、短刃槍、抓槍、藻黎槍、拐槍、拐突槍、拐刃槍等。

長柄大刀也很受重視,大定為長刀創立了「刀八色」,如偃月刀、眉尖刀、鳳嘴刀、戟刀等。

短兵則吸收了西北少數民族的風格,形式龐雜,有蒺藜,蒜頭,鐵鞭,連珠三節鞭,鐵鐧,鐵斧,鐵棒,鐵鎚等,在接戰時配合長刀使用,以破解敵軍的鐵甲。

馮過固然能賺錢,也是財力未逮,不可能大規模採購兵器,隻讓賈小春去購置了一批刀槍,其餘更為昂貴的長短兵器便甭多想了,而弩和拋石機更是敬而遠之。

他又不需要去攻城拔寨,唯求自保。

不過,他還有件心心念念的事,那便是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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