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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定河山》第三百三十八章 屈打成招
大定在吸取了五代十國時期地方武官獨攬司法大權、濫殺無辜從而造成了政權的動蕩乃至更迭的教訓,從「事為之防,曲為之製」的治國方針中,基於分權、限權製衡的需要,在「重文抑武」,文官崛起,「皇帝與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局面影響下,鞫讞分司這種「分命它官」體現帝王製衡理念,又含有「以盡至公」,防止專斷司法、恣意濫權、草菅人命,符合傳統社會「慎刑恤獄」、「明德慎罰」人文精神的鞫讞分司制度就呼之欲出。

鞫讞分司制度「鞫司」「讞司」設官分職,通過分職來使司法審判職權相互製衡,防止權力濫用,也凸顯了鞫讞分司制度的真正本質是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從而鞏固君主專製統治。

在鞫讞分司制度體系之下,鞫司和讞司的分職分權製衡,推勘官(司理參軍)、檢法官(司法參軍)兩者間相互鉗製、相互監督製約,較大的限制了司法長官的自由裁量權,降低了長官司法專權、恣意司法的可能,大大壓縮了枉法裁判和舞弊的空間。

同時推鞫、檢法、駁正、擬判嚴格的程序,能夠在較大的程度上避免冤假錯案的產生,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司法公正。

但也只能是「一定程度上」,事實上,法律在封建王權社會不可能做到完全公正,法制敗壞恰是王朝頹廢最直接的反應。

至於張汝舟之案算是特事特辦,一應程序都暢通無阻,簡直創造了審案告結的速度之最。

他所有的氣運大概都在鄉試、會試耗盡,終是難逃此劫。

馮過表示這一切都與我無關,當然他也不會去探望這位同年,眼不見為凈哪。

他這段時間以清理積案為主,看著厚厚的卷宗日薄,很是有幾分成就感。說到底,他有著超越千年的知識累積,「前人栽樹後人乘涼」罷了。但外界可不這麼以為,皆道馮通判斷案如神,氣定神閑、雲淡風輕間便還了撲朔迷離的案件一份真相,真真是「談笑間檣櫓灰飛煙滅」。嗯,這句詞出自他新作,又很是賺了一波名氣。

話說這日,馮大人又犯了微服私訪的癮,想著武鄉縣隻匆匆去過一糟,便與馮七和無聊透頂的方蘭芝再去走訪一番。

那武鄉知縣倒是來銅鞮通判衙署拜見過,叫做蕭達遠,四旬出頭,生的肥頭大耳的,倒像個富豪……嗯,腦袋大脖子粗,不是老闆便是夥伕。

他倒是對蕭知縣沒先入為主的惡感,但威勝軍多有無家可歸的貧民,蕭知縣這身形委實令人印象深刻哪。

連續幾天的雪終算是停了,放眼望去白皚皚一片,寒意沁脾。

進了武鄉縣城,街道兩側棚子裏排著各式貨攤,馮過見路邊有賣熱薑茶的,便過去買了一壺,既解渴又可禦寒。

稍後,身邊擺攤的小販們迅速收拾好隨身的物品,連他們的錢還沒來得及收就要急匆匆離開,馮過十分納悶,便攔下一個攤主問道:「大叔,你們怎麼都急著要走?莫非出什麼事情了?」

那攤主打量了馮過一番,隨即低聲說道:「聽你的口音就知道你是外地人,我告訴你啊,我們急著要走不是我們有事,這是我們得到消息,咱們的縣令蕭老爺就要過來了,得給他讓道,不然惹惱了他就要挨板子!你也趕緊走吧,免得惹上麻煩。」

目送著攤主離去後,馮過唇角掠過一絲譏涓,淡淡笑道:「放著好好的官道不走,跑來這做生意的小巷子裏耀武揚威,我倒要看看這蕭縣令是何等人物!」

不一會兒,從遠處傳來一陣鑼鼓聲,藏在小巷深處的馮過等人望見十數名衙役簇擁著一頂官轎從遠處緩緩走來,就當馮過想要仔細瞧瞧這蕭縣令時,突然不知從哪裏衝出一個女子,雙手捧著血書一下子跪倒在蕭縣令的轎子前,聲淚俱下地大喊道:「大人!我父親他是冤枉的啊!」

按大定律令:有百姓攔轎告官、訴冤不得阻攔,違者笞五十。一個師爺模樣的人趕忙接過血書,呈給了轎中的蕭縣令,不料剛過一會,血書就被扔在地上,蕭縣令說道:「此案已結,沒有什麼冤枉一說。」

話音剛落,一旁的衙役們便不顧那女子的阻攔,強行將她拖拽到一邊不再理睬,隨後揚長而去。

在蕭縣令一行人走後,只見那名女子癱坐在地淚流滿面,手裏還緊緊攥著那封血書,馮過走到那名女子面前,問道:「姑娘,你有何冤情?儘管告知於我。」

那女子一腔悲憤無處宣洩,見到馮過氣度不凡,且面帶善意地詢問,便放下了戒備,對著馮過打開了話匣子,訴說著她和她父親的冤情……

原來這女子名叫孟蘭,與父親孟大寶相依為命,孟蘭父親是做布匹生意的商人,恰逢今年春季布匹換新大賣,使得生意很是火熱,孟大寶為了多掙些銀兩便前去鄰縣補貨去了,一直忙到這年的冬天才回家。當晚,孟蘭見父親回家很是高興,便多炒了幾個菜,孟大寶接連幾碗酒下肚喝得大醉,躺在床上呼呼大睡,孟蘭見狀也是不忍打擾,簡單收拾一番過後便早早睡下了。

深夜,睡夢中的孟蘭被父親喊醒,恍惚中的孟蘭聽見門外的父親大喊:「不好了!有人死了!!」等孟蘭穿好衣服急匆匆跑向門外的父親時,只見一個陌生男人躺在自家院內,手裏還死死地抓著一個自家的錢袋子,孟蘭一個弱女子哪裏見過這種場面,頓時被嚇得花容失色,陪著父親一起跑去縣衙報官去了。

不久後,七八名衙役們便趕到了現場,因為是命案,所以縣衙對此十分重視,將發現屍首的孟大寶帶回了縣衙審問。

孟蘭認為此事是強盜入室盜竊不成,反倒是因此意外丟了性命,本想著衙門是盤問一番過後就歸還錢財,放他們父女二人回家靜靜等待真相水落石出,不料那蕭縣令及一眾衙役們都一口咬定死者是孟大寶所殺。

孟大寶當然是不承認自己有罪,堅稱他是清白的,但蕭縣令卻表示道:此案證據確鑿,賊人就是被孟大寶所殺,要不然怎麼會平白無故出現在孟家?儘管孟大寶一再喊冤,但蕭縣令已經沒有了耐心,便命手下的衙役們給孟大寶上刑,孟大寶年近半百哪裏吃得消,在嚴刑拷打下隻得承認自己殺人,屈打成招……

馮過聽到這,冷哼了一聲。

證據是查清犯罪事實、認定罪行的重要依據。物證是指可以證明犯罪人犯罪事實的相關物品,實物證據則有犯罪工具、罪犯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留下的痕跡等。《定刑統》規定,在物證確鑿的情況下,即使沒有罪犯的口供,也可以根據物證定罪,表明物證的效力已經超過了口供。

在司法機構對案件不能確定、嫌疑人又不肯招供的情況下,可以加以拷訊;如犯罪事實經過驗證無疑,則可以「據狀斷之」,不必拷掠。

為了防止官吏非法刑訊,政府對刑具也做了統一規定。杖是大定官定的刑訊工具,定製規定,官杖長三尺五寸,大頭寬不能超過二寸,小頭寬及厚度不能超過九分,重量不能超過十五兩,刑訊杖不能留節,也不能加釘子或筋膠之類的物件。刑訊部位為背、腿、臀,每次三十而止,行刑過程中不得更換行刑人。如在刑訊過程中犯人死亡,則根據相關官吏故意和過失、被拷人有罪和無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於結案對最後的判決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定王朝規定,凡殺人、傷人等重大案件,結案前必須差官檢驗,未經檢驗不許結案;如果案犯是外籍人,還必須在結案前到案犯原籍進行走訪,調查案犯三代有無「官蔭」特權,是否為在逃犯等,以此作為判決時減輕或加重刑罰的依據。

很明顯,人命關天的案子卻被這個蕭縣令草草了結,真是肆意妄為、目無法紀!

雖然朝廷關於用刑一事有諸多限制,但刑杖在行刑人手中可輕可重,「屈打成招」這樣的事屢有發生,並不出奇。

別怪責受刑之人不夠硬氣,事實上能有幾人扛得住那種刻骨銘心的痛楚?

蕭達遠如此武斷地認定孟大寶便是殺人兇手,貌似推理正確,但證據呢?馮過受了那世律法影響,稟持的原則是「疑罪從無」——

刑法「有利於被告人」人權保障理念的具體體現,是「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所規定無罪推定原則的派生標準。疑罪從無在審判階段要求,既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應推定其無罪。

尋找證據是公訴機關要做的事,絕不能主觀認定,否則容易引發冤假錯案。

那一副富態的蕭知縣區區一天便破了命案,在馮過看來分明是漏洞百出。

既適逢其會,那便好好地管上一管吧,馮過如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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