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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定河山》第三百四十二章 謀殺親妻
既有「謀殺親夫」,自也有「謀殺親妻」,正所謂大千世界無奇不有嘛。

不過,稍有不同的是,馮過接到的這個案例是「毆妻致死」。

苦主是綿上縣余家村人士王大,為兒子王黑小殺妻一案喊冤。

綿上縣隨即展開調查,經過現場勘查和問詢,案情似乎很明朗——

丈夫名叫王黑小,妻子是余氏。三日前,兩人在家休息,王黑小叫余氏給他泡碗茶,余氏沒有立即去泡,王黑小叫了幾次,余氏就是不動手。王黑小就開罵,而余氏也回罵,為了一碗茶,夫妻兩人大吵起來。王黑小罵著罵著就動粗,一拳打在余氏的左耳上,把余氏打倒在地。余氏倒地嘴還硬,連著王黑小的父母一起罵:「你父母怎麼養你這麼個野蠻種。」王黑小順手檢起一塊柴禾猛砸過去,余氏拿左手擋一下,左手被砸傷,鮮血淋漓。王黑小又趕上去照著余氏腦門猛踹幾腳,余氏當場昏了過去。不久就呼吸急促,一命嗚呼。

王黑小見把老婆打死了,才開始後怕。他用根繩索在余氏屍體的脖子上用力鋸勒了幾下,把血跡擦拭乾凈,給余氏換好衣服,放平整了。哭喪個臉到余氏的叔叔那裏去報喪,說是余氏爭吵後上吊自殺了。

余氏的叔叔余守嶽趕來,一見侄女腦袋上、手上有傷,立即到縣衙門去報案。

綿上縣秦知縣隨即帶了仵作李道如來檢驗屍體,李道如見左耳、腦門致命部位都有傷痕,報出後記錄在屍格上,然後又報「咽喉微有繩勒痕跡」,也沒有說明是否是致死原因。

秦知縣遂以王黑小「無故殺妻」的罪名結案,上報通判及知軍衙門擬判王黑小殺頭。

從報案到結案僅僅用了兩天時間,不得不說,這位秦知縣斷案效率真高。

但王家人顯然不認可這樣的判決,在他們看來,王黑小是因夫妻爭吵引發矛盾而失手打死余氏,絕非「故意殺妻」,判決「殺頭」太過嚴厲。

恰好這段時間馮通判「神探」之名傳的沸沸揚揚,王大遂將狀紙遞到通判衙署為子「鳴冤」。

馮過接了訴狀,仔細研讀後明白了個中微妙之處便在一個「故」字,旋即他想起了大昌一件類似的案件——

姚文秀殺妻。

昌穆宗長慶二年,京城長安有一個八品小官叫姚文秀。說真的,這樣的小官在長安城真是多如牛毛,真應了那句話,灞水裏的王八都比這芝麻綠豆的官多。換句話說,如果不是姚文秀殺妻,歷史上都未必能有留下此人的名字,正史上記載他是因:「怒妻頗深、挾恨已久」,就是姚文秀厭惡媳婦,因此對媳婦王氏大打出手,當天晚上老婆王氏就重傷不治而死。這裏就說明一點,姚文秀長期家暴媳婦。

值得肯定的是,姚文秀主動向大理寺投案自首,給出的理由是:「由於夫妻相爭、鬥毆致死」。就是我們兩口子對打比武,我媳婦輸了,死了。但案發後,經檢驗姚文秀身上沒有任何傷損。

依照大昌律法《昌律疏議》規定:「非因鬥爭,無事而殺,是名故殺」。意思就是認為姚文秀殺妻是事出有因事而殺,不是無事而殺。

刑部和大理寺隻想快點了事,沒有深究案件具體發生的情況,直接就判:「以姚文秀怒妻有過,即不是無事;既是有事,因而毆死,則非故殺者。」這起非故殺的案件初審結果下來了,也許就是姚文秀所預想的那樣,他殺媳婦是因為是二人爭吵,但不是故意殺人罪,於是就定為了鬥殺人罪。判免官,杖三十。

刑部在複審此案時。認可了這一判罰,這時候有個叫崔元式的大理寺的小官,卻直接給刑部上書表示反對。這樣的事情如果反對,只能摳字眼,對《昌律疏議》進行解釋,崔元式認為:既然姚文秀身上無傷,相擊(互毆)就不成立,他媳婦不是當即死亡,而是當晚死亡。所以不能定為鬥殺,應該定為故意殺人。(相爭為鬥,相擊為毆)「故殺」和「鬥殺」雖一字之別,但是在量刑上卻有著巨大差異,「故殺」即故意殺人,而「鬥殺」和過失殺人差不多——「準律,相爭為鬥,相擊為毆,交鬥致死,始名鬥殺。今阿王被打狼籍,以致於死,姚文秀檢驗身上,一無損傷,則不得名為相擊;阿王當夜已死,又何以名為相爭?既非鬥爭,又蓄怨怒,即是故殺者。」姚文秀的妻子阿王被打得遍體鱗傷,以至於死亡,而姚文秀身上卻一無損傷,這明顯不是因為相互鬥毆而死,兩人「既非鬥爭,又蓄怨怒」,姚文秀他就是故意殺害!

儘管男尊女卑觀念深入人心,但把媳婦毆打致死這樣的情節過於惡劣。

此時,剛剛擔任中書舍人的白居易,在長慶二年五月十一日,為此事上書皇帝。照理說,白居易不是諫官,也是刑部和大理寺的官員,他是沒有理由參與此事的,但他就是上書了,也是夠神奇的。

在這封奏章後被命名為《論姚文秀打殺妻狀》的奏章中,白居易對此案作了相當精闢的分析,他指出了鬥殺和謀殺、故殺的主要差別。主要就在於殺人的主觀意識,是有心還是無心。是不是謀殺、還是激情殺人。如果是偶爾相爭,一毆一擊,屬於鬥殺意外而死。就是說兇手和被害者雙方並沒有恩怨,在偶然的情況下突發糾紛,雙方互毆導致的死亡,就是意外而死亡。如果是案發前就存在怨怒,已經對受害者懷有殺心,以相罵等手段挑起爭鬥,然後藉機毆人致死就是謀殺,不同點在於在於有沒有殺心殺人的直接故意——「如此是使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殺人,殺人了,即曰『我有事而殺,非故殺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豈有無事而殺人者?」天下所有的殺人犯都可以說:「我是有事而殺」,他們都不用死罪。所以,判案的時候不應該從「故殺人罪」的定義上來看此案的性質,不是說只要發生了打鬥就是「鬥殺」

白居易在文中強調了姚文秀殺妻案中明顯的主觀意識:「怒妻頗深,抉恨既久,毆打狼籍,當夜便死。察其情狀,不是偶然,此非故殺,孰為故殺?」姚文秀對妻子的怨懟存在已久,因此引發了他毆打妻子以致當夜身亡的事實,這絕不是偶然突發的事件,這就是故意殺人。

最後白居易還提到:「又大理寺所引劉士信及駱全儒等毆殺人事,承前寺斷不為故殺,恐與姚文秀事,其間情狀不同。假如略同,何妨誤斷,便將作例,未足為憑。伏以獄貴察情,法須可久,若崔元式所議不用,大理寺所執得行,實恐被毆死者自此長冤,故殺者從今得計。謹同參酌,件錄如前。」大理寺引用了此前發生的「劉士信案」「駱全儒案」等類似案件,所以才沒有被定為「故殺」,然而這幾個案子的本質情況是不一樣的,不應該用這兩個案件作為「姚文秀殺妻案」的裁斷憑據。假如朝廷不採用崔元式的「故殺」說,而採用大理寺、刑部的「鬥殺」說,那麼無數像阿王這樣被家暴打死或被其他毆打致死的人永遠看不到正義,施暴的人只會從中為自己辯脫罪責!

白居易的奏章法理有據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結論。他的意見得到了皇帝的採納,穆宗敕將姚文秀處死:「姚文秀殺妻,罪在十惡,若從宥免,是長凶愚。其律縱有互文,在理終須果斷。宜依白居易狀,委所在決重杖一頓處死。」姚文秀最終因故殺(故意殺人)被重杖處死。大理寺正卿被罰俸三年。

兩樁案件是不是很相似?不同之處便在於「故」字。

姚文秀顯然是故意殺妻,但王黑小呢?

馮過令人調出剛送上來的卷宗,上頭依據余氏脖子上有細微的勒痕判定乃王黑小以繩勒之所致,是以乃蓄意殺妻,按罪當處斬首。至於王大訴狀所言之王黑小「失手」致余氏傷亡,綿上縣認為乃是脫罪之詞不予採信。

在馮過看來,王大救子心切自有隱匿篡改案情之嫌,可信度高低需要參考現場勘查及驗屍結果判斷。綿上秦知縣的判定有些武斷,值得商榷。

他認為「咽喉微有繩勒痕跡」不足以說明余氏是被毆打後勒死的,決定重新檢驗屍體。

消息傳出,百姓知道年輕俊美的通判大人又要作妖……裝B……啊呸,是又要大發神威了,又紛紛聚集看錶演……

不,我要低調再低調,馮過暗暗告誡自己,別搞得個「眾叛親離」。

咳,他感覺自己大有「災星」的本質,於本地幾位父母官而言。

沁源縣知縣張汝舟已被革職查辦,武鄉縣知縣蕭達遠也停職待查,銅鞮縣陳知縣雖無過錯卻也有過失怕是在京察時會被記為「不謹」,若是馮過此次再為王黑小殺妻案改判,那麼綿上蕭知縣也得吃掛落。

此非馮過所願,奈何形勢不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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