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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定河山》第三百二十八章 衣冠禽獸
次日,需升衙點卯,馮過穿戴一新,自有一派凜然官威。

說起官威這事委實是玄之又玄的,絕非天生,而是浸淫官場所得。說穿了,便是位置決定一切。一旦上位,言行舉止自是要慎之又慎,所表現岀來的距離感便是所謂的官腔與官威了。即便再如何親民接地氣,也不可能與尋常百姓「打成一片」。

這大紅袍呀,怎看怎彆扭,對於馮過而言,還是T恤牛仔褲穿的舒服。

呃,有矯情之嫌。

「青袍官仕輕,白首更悲泣」。

「天子重英豪,文章教爾曹;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少小須勤學,文章可立身;滿朝朱紫貴,儘是讀書人。」

馮過是有點暈的,這身官服大致介於那個時空的宋、明之間,饒是自認對歷史了解頗深的他也是有些懵圈。

本朝太祖洪武二十六年法令規定:文武百官的朝服都沿襲昌楚朝服的式樣,外穿紅羅上衣、下裳和蔽膝,內穿白紗單衣,足登白襪黑履,腰束革帶和佩綬,頭戴有梁冠。官員的等級通過冠的梁數和綬帶的不同紋飾表示。

元豐改製之前,青色官服適用於九品以上官員,綠色官服則是七品以上官員,緋色官服則代表五品以上,紫色官服則是三品以上的朝中大員。

元豐改製之後,青色官服被擯棄不用,七品包括七品以下的官員,只能身穿綠色官服。六品以上的官員,則是身穿緋色官服。四品以上的官員,其官服顏色還是紫色。

此所謂「已上文武三品已上服紫,五品已上服緋,九品已上服綠。」

另外,皇帝會給立過大功的官員特賜「魚袋」。

「魚袋」便是佩戴於腰上的小荷包,共分為金、銀兩種不同顏色。

一般來說,五品以上的官員可以身穿官服,佩戴銀色魚袋。四品以上的官員,則是可以佩戴金色魚袋。

因此,「魚袋」乃是用來彰顯官員的身份。

馮過,自是沒有魚袋,「無功難受祿」。

上述算是那個時空宋代的官服規定,但卻揉進了彼時明代的樣式。

比如,大定給每級官員都設計了一種動物圖案作標誌,把它綉在兩塊正方形的綿緞上,官員常服的前胸後背各綴一塊,即「補子」是也,這種官服就叫補服。

洪武二十四年規定,補子圖案:公、侯、駙馬、伯:麒麟、白澤;文官綉禽,以示文明:一品仙鶴,二品錦雞,三品孔雀,四品雲雁,五品白鷳,六品鷺鷥,七品鸂鶒,八品黃鸝,九品鵪鶉。武官綉獸,以示威猛:一品、二品獅子,三品、四品虎豹,五品熊羆,六品、七品彪,八品犀牛,九品海馬;雜職:練鵲;風憲官:獬豸。除此之外,還有補子圖案為蟒、鬥牛等題材的,屬「賜服」類。

所謂「衣冠禽獸」,蓋因此出。

彆扭只是他自己的小小心理活動,在旁人看來那絕對是眼前一亮,樣貌俊美、身形高挑的少年郎襯上這身朱袍,太養眼了。

大定知州(知府、知軍)和通判分廳辦公,通判有自己的衙署,除了刑獄訴訟事務外,還有權力過問糧食運輸和水利工程,以及田產物權方面的事情。

對於地方上的規定比較細緻,知府知州和通判都是地方上位置最高的官員,為了區分開他們,平常並不在一起辦公。三個官職都有自己的辦事機構,安排配套的相關辦事人員。地方上的官職一般是文臣為正,武將為副,政務上以文官為主。

大定建立後,國內局勢比較安定,對外傾向於和談,原則上不輕易訴諸武力。因此武將在地方上主要是練兵,政務上幾乎沒什麼決定權。通判和武官其實都是輔佐型官員,但通判有權過問糧運等重大事務,是對知州知府的補充。

歐陽修在《歸田錄》這樣說:

「國朝自下湖南,始置諸州通判,既非副貳,又非屬官。故嘗與知州爭權。每雲:『我是監郡,朝廷使我監汝。』舉動為其所製。」

這樣的爭吵實際上就是權力歸屬的問題,到底是誰說了算,恐怕只有找太祖來做出必要的解釋說明了。但其實,常威早就想到了!

歐陽修在《歸田錄》接著說到:

「太祖聞而患之,下語書戒勵,使與長吏同押。凡文書,非與長吏同簽書者,所在不得承受施行。自此遂稍稍戢。」

簡單解釋一下,就是說:常威對於這件事也非常的頭痛,於是就下旨讓他們都好好工作,但凡是州府的文件,知州或知府都必須和通判聯合簽署才能生效,任何一方單獨簽署都不能生效,於是這件事才慢慢的平息下來。

通判既然是皇帝派遣去監督知州或知府的官員,那麼其本身應該很可靠,但是如果這個通判並不能勝任皇帝所交付的任務,或者和地方官員勾結,那麼這種名義上的監督就不存在了。太祖的應對方法是在科舉中選拔,朝廷規矩:科舉考試每科的一甲前三名無須待缺,除了授予京官的之外,都可直接授予州府通判。

是以,馮過這從五品通判一職雖說是越階任命,但也是師出有名,名正言順。

當然,雖說通判權力與主官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但馮過卻從未想過與宗澤爭權,他真心想為其分憂解難,姿態放的很低。

雖然是分廳辦公,但平素可以多走動的嘛,且看日後吧。

今日是上任之始,該走的程序尚得走上一遭。

一般而言,主官上任之日需行上任禮、講學、盤倉等,一連幾日折騰後,才能走完流程。他倒是無需如此複雜,升衙署知曉份內之責即可。

他這個通判屬下也有不少人,幕僚即幕職官有簽書判官廳公事、團練判官、團練推官、團練掌書記;屬官是諸曹官,有錄事參軍、司戶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監糧料院、監鹽、監倉、監錢、監酒、監鎮、監門、監茶、監場、監務等監當官。

堂下眾屬官盡皆躬身行禮,馮過端坐上堂受禮,乃起身朗聲道:「諸位,朝廷設官置吏,欲其敬神恤民,親賢遠奸。興利除害。某不敏,忝茲重任。尚賴一二僚屬,及邑中長者,匡其不逮。庶免後艱。其四境之內,利有當興,弊有當革者,某等當共竭力為之,以安黎庶。」

堂下諸人齊聲應過,而後將之前所管理的事務以及尚未完成的任務,逐一撰寫須知,呈報給新官逐一在文書籤字。照依各房呈報須知事目,逐一發落署判公事畢。

走完流程,換上常服,看看已近午時,乾脆下午再去亂流堡拜見宗澤,趁著午膳前的時間,馮過順手拿過刑獄案件卷宗翻閱。

這些卷宗涉及面極大,皆是前任通判任期積壓下來未判決的案件。

其實,為官判案不太會勞心費神,若無必要,百姓並不會告狀報官。

第一道程序是「放告「,就是允許老百姓告狀。不是誰想告狀就能告狀的,如果想告狀就能告狀,那官員一天什麼事情都不用做了,就在衙門等著接狀子了,這不現實。同時,官府也不想助長百姓告狀的氛圍。所以,官府接受百姓訴狀是有時間限制的,要麼是逢五逢十,要麼是逢三逢八,各地不同。在這幾天衙門打開,允許百姓告狀,稱為放告。一般每個月只有幾天放告,同時照顧到農業生產,農忙時節不放告。比如五月、六月、九月、十月,大家都忙著田裏的活,不允許告狀,節假日也不放告。所以算下來,一年真正允許老百姓打官司的也就四五十天,萬一碰上颳風下雨下冰雹或者是官員公出、新舊交接,又得減去幾天,老百姓真正能打官司的時間也就三十多天。當然,惡性刑事案件不受放告限制,隨時可以告狀。比如,大街上有江洋大盜拿著大刀斧頭群毆,又比如某處發現無名屍體,這種事情官府要隨時處理。

官司要從下往上,一層一層打,要去歸屬地的州縣告狀。知縣、知州拿到狀子,收還是不收,是有講究的。兄弟分家產,知縣不收;夫妻鬧離婚,知縣一般也不收;鄰裡矛盾,知縣還是可能不收。大多數案子,州縣官員是不會收下狀紙,也就是說是不予立案的。

老百姓鬧到官府的糾紛,絕大多數是民事糾紛,很少有刑事案件。民事糾紛又集中在兩類,第一類是財產糾紛,商品買賣、爭奪田地、分割遺產、子嗣過繼,等等;第二類是感情矛盾,離婚、通姦、私奔,等等。官員認為官府不便於硬性介人這些民事糾紛,況且很多事情不道德,很害臊,家醜不可外揚,完全可以找族長,找鄉紳來解決。甚至可以當場勸解,讓原被告雙方協調出一個解決方法來。官府就這樣把大多數案子推給了社會力量來化解。

普通百姓可以把糾紛擺到衙門大堂上去理論,前提是他必須承受書吏、差役等群體的騷擾、侮辱和勒索。他必須做好迎接一切困難的心理準備,除了心理磨難,打一場官司就要扒一層皮,而且付出了昂貴的代價還不一定有明確的結果,所以,只有被逼上絕路、真正絕望的人才會到衙門口打官司。

可……馮過看著這厚厚一疊的卷宗,不由皺眉:難不成治下銅鞮、武鄉、綿上、沁源四縣多出「刁民」?否則何以有這許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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