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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定河山》第三百二十九章 秉笏披袍
官員也好、旁觀者也好,如果不是判斷一樁案子的當事人走投無路、生活難以為繼了,那麼他們就會判斷這個當事人是故意打官司,圖謀什麼東西。這樣的人,不是「刁民「是什麼呢?所以,在這樣的司法制度大環境中,人們對興訴、健訟的人沒有好感。這是政治制度層面的邏輯結果。

如果知縣、知州判斷這個案子不可能推給社會力量化解,必須由官府出面,同時認定告狀之人不是狡猾的刁民,他就會收下狀紙。這叫作「掛號「,案子在官府記下了。這是第二道司法程序。

第三道程序是「發差「。官府派差役去拘傳原告、被告、相關人等,或者搜集證據。

第四道程序是差役在官府規定的期限內,把相關的人證、物證調齊,把差事註銷,叫作「銷差「。這兩個程序是差役們上下其手、營私舞弊,吃完被告吃原告的時候,也是他們主要的收入來源。遇到刑事案件,官員往往親自出馬,帶領仵作、差役、幕僚等親臨現場查勘,傳問人證,搜集各種證據。

第五道程序是「過堂「,審問相關人等,官員進行判決。過堂有了結論,官員要把相關情況寫好案卷,附上證詞、證據,如果有人證還要看管好人證備查。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和笞、杖刑案件,州縣官員就判決生效了,司法案卷留著備查就行。徒刑及以上的案子,州縣官府沒有權力審結,必須把案卷、人犯押送到知府衙門,進行第二級審訊。州縣是第一個審級,叫初審。知府衙門是第二個審級。知府再審,判斷沒有問題了,報給布政使司提刑官,如果有問題,發回縣衙門重審。提刑官和知府一樣,也是覆核一遍,沒有問題,發給布政使。

布政使的複審,是第三個審級。他可以審結徒刑案件,不用再上報,有權力決定流刑的判決,但需要把流刑判決上報中央刑部備查。死刑判決,布政使還需上報刑部,特別重大的案子要直接上報皇帝。

案子到了刑部後,就進入了最高審級。刑部要對死刑案件從頭進行覆核,往往會調閱地方的案卷,還會要求押解人犯到京受審。死緩的就歸入監候,立刻執行的歸入立決,報皇帝裁定。死刑立決的案子並不多,大量案子都判了監候。監候不是說不執行死刑了,而是留到秋天進行「秋審「。秋審由刑部秋審處負責,秋天的時候把歷年積壓下來的死緩人犯、案卷,全都拿到東勝門前面排開,一個一個審問。死緩案子最終有這麼幾種可能,第一種是確定為死刑,歸入「情實「,推出東勝門西邊的虎門。第二種是覺得案件還有疑點,歸入「可疑「,留待第二年再秋審。第三種是「可矜「,指的是犯人罪有應得,情有可原。可矜的犯人可能減等處理,改判流刑或者充軍。第四種是罪犯的確得判死刑,但他是九代單傳,如果把犯人殺了不合適,就歸入「留養「。留養的犯人可能減等處理,並增加附加刑。秋審判決,大多數監候案件都會歸入「可疑「,繼續關押,再推給下一次秋審。有的死緩犯人,可能坐了二三十年的大牢,最後遇到大赦而出獄。如此反覆,也是為了凸顯司法中的道德色彩。特別重大的案件,皇帝一般會組織三法司會審。三法司確定後,立決的由皇帝勾決。

總而言之,不管是官府還是百姓,對司法其實是排斥的,都覺得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有事盡量不要往官府跑。官員不願意老百姓打官司,多一樁官司就證明有一群老百姓沒有教化好,是官員工作不力的表現;多一起訴訟就證明統治不像預想中那麼平穩順滑,有矛盾、有衝突,每一起訴訟都暴露出行政治理的一個問題。更何況,萬一遇到了疑難雜案,遲遲難以審結或者審判錯誤,官員會將自己的政治前途也搭進去。

老百姓也不願意打官司。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打官司都得到監獄裡走一趟,因為隨時要準備受審。萬一案子審個十天半個月,不但沒了正常收入,而且還要給牢頭和獄霸送禮行賄。過堂的時候,上上下下又要打點。縣官老爺得賄賂,不然擔心他動刑,或者做出不利的判決;差役也得賄賂,不交錢的話要受皮肉之苦;書吏還要賄賂,不交錢的話他把你的案子往後拖,八月初一「掛號「,十月初一才「過堂「,你要在監獄裡待兩個月。如果行賄了幾兩銀子,他可能八月十日就安排過堂了。

老百姓不願意打官司的另一個原因是精神受辱。司法案件相關人等都要羈押,隨時候傳,有家不能回,受盡差役、獄卒的侮辱。更何況在熟人社會中,比如王五成了張三和李四案的證人,王五說話,總會得罪一個人,得罪了一個人就意味著得罪了他整個村子的人,得罪了他整個宗族的人,所以老百姓不願意牽涉到案子裏去。很多時候,差役發差,到村子裏一看,整個村的人都跑光了,找不到一個證人。萬一碰到了人命大案,縣官帶著一大幫人到村子勘察,翻牆倒櫃,能把半個村子都指為現場,半個村子的人都回不了家。差役們說你家房間是第一現場,那你就回不了家了,他說四鄰都有嫌疑,所有的人都得抓回去。所以碰到殺人案,村民寧可把屍體移到鄰村去,也不能讓人去報案。有的當事人,官司打了一半,堅持不下去了,要撤訴,他還得行賄送禮,給差役和書吏「息訴錢「或者「和解錢「。所以,一般人不是被逼上絕路了,是不會打官司的。

馮過原以為自己曉得打官司中的道道,但看到厚厚一疊卷宗,不由得他不懷疑治下刁民多多,抑或是前任通判不作為?

他連續翻了十幾份卷宗後,揉了揉腦門,儘是命案哪,本地民風竟此等惡劣麽?罷了,要處理這些積案夠嗆。

午後,他騎了馬慢悠悠地前去城外軍堡拜見宗澤。

對軍隊而言,安營紮寨的重要性不必多言,而當軍隊長期駐守一地時,往往會在駐地修築一些永久或半永久的防禦工事。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一般都會在駐地壘石牆、掘壕溝,構建一些半永久的防禦工事,將軍隊與一般民眾隔開。而在駐地內部則會搭建一些營房供士兵居住。

本朝戰爭的形勢發生了變化。首先是石敬瑭獻上幽雲十六州使得河北駐防變得更為困難,而西北地區沙漠化趨勢加深又導致了西北防線難以構築,這種特殊的形勢導致了堡寨的出現。

比如陝西東起麟、府,西盡秦、隴,地長二千餘裡,不僅防線綿長,而且地勢複雜,自然面臨著兵力的分散與防禦上的困難。歐陽修認為正是因此,「吾兵雖眾,不得不分;所分既多,不得不寡;而賊之出也,常舉其國眾,合聚為一而來。是吾兵雖多,分而為寡;彼眾雖寡,聚之為多。以彼之多擊吾之寡,不得不敗也。」

西北駐軍的另一個困難,則在於糧食的補給。太行山脈水系並不發達,越接近定寧交界的地區越是如此,這意味著進行補給之時轉運費用會大大提高,有時運費比起補給物資本身而言更高。其實,歷代王朝都為往北部前線運輸糧草輜重而煩惱,故而在秦代以後,為了減輕前線的供給壓力,軍隊常常在常駐地進行屯田。

屯田之時,士兵需要對農田進行耕作,除了一部分上交外,往往還有不小的一部分可以當作自己的收入。但進行屯田亦需要面臨另一個問題,即屯田之處往往在敵我交界前沿,非常容易遭受敵人破壞,因此除非是大軍駐紮之處,那種規模較小的軍屯也容易受到威脅。而這一點,又與大定西北地區那種兵力分散的軍事部署格局有了一些衝突。在定寧戰爭爆發以後,兵力分散、糧食供給不足的問題集中暴露出來。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直到范仲淹進駐西北以後,開始將防禦性工事與軍事屯田相結合,形成了一種具有新功能的軍事設施——堡寨。

由於堡寨可以有效保護屯田,所以朝廷便通過給予土地以及保護,在當地招募土兵、鄉兵。西北的堡寨通過提供保護以及土地來換取鄉兵、土兵的勞動以及戰鬥。當西寧軍逼近時,諸堡屯的鄉兵便會齊赴城寨配合正規軍防守。至禁軍出戰,鄉兵們便留守城寨之中,而正規軍則可以安心奔赴前線。

從實際來看,單獨的堡寨根本不足以與北部的長城防禦體系相提並論,但堡寨首先是屯田體系的一部分,又通過提供土地與保護來動員當地的勞動力,這無疑大大減輕了大定在陝西的後勤壓力。與此同時,通過堡寨所構建的彈性防禦體系相當適應陝西的地形,能夠以較少的兵力遏製甚至擊敗敵人。在熙寧以後,沿邊堡寨的數量增多,河東、河北等地皆設軍建堡以禦敵寇。

在馮過看來,威勝軍軍堡比及銅鞮縣城更為高大牢固,看著就易守難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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