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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歷史真相:東亞三國的近現代史(選載)》舊金山和約與賠償、補償問題
對於在亞洲太平洋戰爭中因日軍的暴行而受到的傷害,亞洲各國的受害者至今仍發出「沒有任何補償」這樣的呼聲。可是,日本政府卻表示「賠償問題已經全部解決了」。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矛盾現象呢?讓我們通過舊金山媾和條約來進行分析。

舊金山會議及和約

舊金山媾和條約,正式名稱是「對日和平條約」。其目的是為了正式結束亞洲太平洋戰爭,商討對戰爭受害的賠償,使日本與盟國實現關係正常化。會議於1951年9月在舊金山召開,與日本交戰的52個國家參加了這個會議。

但是關於這一會議的召開,與日本相鄰的韓國與中國有不同的聲音。韓國總統李承晚認為:「與日本帝國主義進行了最長時間抗爭的韓國人,被從對日媾和條約的簽字國上排除,是完全不能理解的。」中國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提出強烈抗議:「美國擅自召開對日媾和會議,卻將中國這樣同日本進行戰爭的國家排除在外,是破壞締結真正的和平條約的行為。」而日本國內以東京大學校長南原繁為首的知識分子組成的和平問題談話會也表示:「日本不要僅僅和兩個世界一側的國家媾和,必須維護憲法的和平精神,與全部國家媾和。」

中國與韓國未被邀請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反對意見呢?

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台灣,大韓民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均沒有被邀請出席會議。在邀請中國大陸還是台灣出席會議的問題上,由於美國和英國有分歧,結果決定均不邀請。韓國雖然要求參加,但是被認為是戰敗國日本的舊殖民地而並非盟國,所以被排除在外。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未加入聯合國,所以從來沒有作為討論的對象。另外,參加會議的國家當中,蘇聯等三國沒有在和約上簽字。

在舊金山媾和條約簽字的同一天,日美安全保障條約也簽字了。這象徵著日本重新回到由美國主導的西方國際社會,而與中國及韓國的關係沒有改善。

曖昧的、被遺留的賠償、補償問題

有關賠償問題,舊金山媾和條約第14條規定:日本應對在戰爭中受到傷害的盟國予以賠償,鑒於目前日本經濟狀態的困難,盟國在希望獲得賠償之際,也可考慮以日本人勞務形式(並非金錢及財物)的賠償。

這一條款意味著幾乎盟國全都放棄了對日要求賠償的權力。結果日本僅對東南亞4國進行了賠償。但都是在「賠償」的名義下,進行經濟合作或用貿易的形式,沒有對受害者個人進行補償。

另外,條約中規定日本正式放棄在華的權利及利益,承認朝鮮的獨立,結束對台灣的佔領。然而,該條約卻不承認日本對其原來的殖民地朝鮮和台灣兩地的賠償,僅規定在涉及處理日本遺留在當地財產(請求權)時,可與日本在直接商量後決定。就是說,在媾和條約中,不承認因日本對殖民地進行統治和發動戰爭對朝鮮和中國造成的傷害而進行的賠償與補償。

從東亞的和平與和解的觀點來看,舊金山媾和條約還存留很多問題沒有解決。

舊金山媾和條約與賠償、補償

參加國

拒絕參加或未被邀請的國家

盟國中46國(美國、英國等) 放棄賠償

菲律賓、印度尼西亞、南越 賠償(以經濟協力、貿易形式)

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 拒絕簽字。在日蘇共同宣言(1956年)中,放棄賠償要求。

緬甸 拒絕參加。賠償(以經濟協力、貿易形式)。

未參加。在中日聯合聲明(1972年)中放棄賠償要求。 台灣曾在「日台和平條約」(1952年)中放棄賠償要求。

大韓民國 未參加。日韓條約(1965年)中「經濟協力」。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未參加。迄今未實現與日本邦交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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