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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律師,把法官送進去了?》345.第341章 當庭拍桌質問!合議庭如何定義
  第341章 當庭拍桌質問!合議庭如何定義法定情景?!(小勁爆)

  對於審判長在庭審上的連續幾個問題。

  說實話….
  太具有傾向性了。

  基本上與一審時的判決以及卷宗上所記載的相關情況相差不大。

  只不過在一審卷宗的記載上.…

  當時庭審宣布判定的情況,要比本次二審直接的多。

  面對審判長的數次傾向性提問,蘇白直接舉手示意。

  “審判長.…”

  “我方認為審判長的提問,並不符合法律公正的情景。”

  “審判長的提問,太過傾向於夏明遠有罪。”

  “以上的幾個問題,夏明遠根本回答不了,也不用回答。”

  “所以我方申請駁回審判長的有關提問。”
.
  …

  蘇白直接開口,駁回了審判長的以上提問。

  駁回的主要原因,當然是審判長在詢問中具有傾向性,於法於理於情都對自己的委托人不利
  那麽他在庭審場上肯定要為自己的委托人爭取相應的訴訟權益。

  只不過面對蘇白的駁回,庭審場上蔣峰表情上明顯有些不悅。

  隨後開口:“剛才對於夏明遠的詢問是有關於案情的詢問。”

  “對於這一點,夏明遠可以不做回答,但是相應的後果需要夏明遠個人承擔。”

  ???

  不是,憑什麽要讓夏明遠個人承擔?

  在法律上,有著面對審判長的某些提問,當事人有權利拒絕回答。

  拒絕回答,後果由當事人個人承擔。

  可是剛才,蔣峰的詢問很明顯是具有極大的針對性的。

  這種針對性的問題,完全不符合相關的訴訟規定。

  根據相關的法律訴訟規定,哪有讓犯罪嫌疑人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的證據的?

  “可是依照相關的訴訟法規定,在庭審上不得讓犯罪嫌疑人自證。”

  “剛才審判長的詢問已經涉及到,讓犯罪嫌疑人自己證明自己的清白。”

  “這已經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則。”

  “我方認為,就算是讓我方當事人承擔後續責任,可是審判長的詢問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定義嗎?”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審判長的蔣峰,面對蘇白提出來的問題。

  繼續開口:“關於有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問題,這一點我作為審判長,心裡面很清楚。”

  “所以對於上訴方認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律定義,這件事情,不予討論。”

  “現在請夏明遠回答我提出的問題,若是不進行回答,那麽相應的後果需要夏明遠個人承擔。”

  面對審判長無視訴訟規則,蘇白微微皺了皺眉。

  沒有說什麽。

  只是眼神示意,夏明遠該怎麽回答怎麽回答。

  審判長的提問雖然不符合庭審的相關規則。

  可是沒有進行相關的判定,一直在這方面進行糾纏,這場庭審也推進不下去。

  所以,對於這一點蘇白做出了一定的讓步。

  你問我答。

  可是如果進行相關的判定,肯定接受不了。

  不過話說回來,這一次上訴到市中院,又遇到了隻憑借口供和無客觀事實證據進行判定。

  甚至來說讓犯罪嫌疑人自證自己的清白.…

  說實話.…這不扯淡嘛?

  犯罪人自證自己的清白,自證自己的主觀性是什麽情況?
  完全不符合相關的程序!

  那再說。

  如果犯罪人不能夠自證自己沒有犯罪行為,是不是從側面來講,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為?

  蘇白:.….
  關於這一點,刑事訴訟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庭審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自證。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例如說有犯罪事實。

  比如某公職人員在面對控告“不明巨額財產來源罪”的時候。

  犯罪嫌疑人需要對不明巨額財產進行說明,說明財產來源。

  可是這是在有客觀事實的情況下,要求的自證行為。

  針對夏明遠的這個案子是在無事實的情況下,來自證不存在事實。

  本身就不合理。

  而另一邊,蔣峰依舊在對夏明遠進行著詢問:

  “夏明遠請回答剛才我所提問的問題。”

  對以上的問題,夏明遠的確拿不出來任何的事實依據,於是開口:
  “我拿不出來證據,證明我沒有騷擾和猥褻。”

  “但是我絕對沒有故意把這幾名學生叫到辦公室,或者是以這幾名學生違反校規這種原因。”

  “去騷擾和威脅。”

  “這一點在學校裡面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還有.…我在學校裡面不止處罰過這三名學生,還處罰過其他不少的學生。”

  “那其他學生為什麽沒有這種情況,單單只有這三名學生有?”

  “我雖然拿不出證據,但是我知道這三名學生完全是在對我進行汙蔑。”

  “妥妥的汙蔑!”

  “我希望審判長能夠考慮到這種情況。”

  “嗯.…關於你提出來的問題,合議庭會進行相關的考慮。”

  “根據上訴人現在的說法,上訴人是沒有任何的證據能夠表明,不是故意的以及沒有侵害三名受害人對嗎?”

  “對的,沒有證據。”

  “好的。”

  蔣峰點了點頭:“那麽上訴人委托律師還有什麽要陳述的嗎?”

  “有的。”

  “我方申請補充的一個證據。”

  “申請通過。”
    蘇白將相關的證據提交給了一旁的工作人員。

  在一旁的工作人員將證據交給審判長後,蘇白繼續開口陳述。

  “我方補充的證據是,關於學校的問卷調查。”

  “我走訪過學校,向學校內的學生老師詢問過吳豔,何娟,李冰等人,在學校內的做法和口碑。”

  “受害人三人在學校內的口碑不好,經常有違背學校規定的事情發生。”

  “多次欺負他人。”

  “並且在夏明遠被立案調查後,吳豔,何娟和李冰等人,向學校內的同學好友大肆宣揚。”

  “是由於自己親屬的利害關系,讓夏明遠被立案調查。”

  “通過這一點,再結合著本案中只有吳豔,何娟和李冰等人的口供。”

  “所以我方認為,在無客觀事實的情況下,需要考慮到一審當中的利害關系,撤銷一審判決結果。”

  審判台席位上,望著蘇白提交的證據,蔣峰面無表情:“關於這一份證據,合議庭已經了解。”

  “受害人一方有沒有什麽要表訴?”

  這一份證據從側面上來講肯定是不利於受害人的。

  當然對此,王琴也開口對其進行了解釋:

  “首先,針對這一證據暫時沒有經過鑒定,我方認為,法院方面不應當予以采納。”

  “證據本身就存在疑惑。”

  “再有。”

  “本案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可能還不成熟。”

  “所以容易將夏明遠本身的有罪行為,歸納為其他行為。”

  “在這一點上存在著“虛假成分”的炫耀。”

  “所以我方認為這一證據不能作為,受害人在口供上作假的情況。”

  蘇白:“證據可以在庭後進行相關的鑒定。”

  “根據在訴訟申請中的上訴請求。”

  “我方已經提出了,受害人吳豔其舅舅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利害關系。”

  “何娟其叔叔在本案中同樣涉及到了利害關系。”

  “其中,本案兩名當事受害人的親屬涉及到了利害關系。”

  “這一點是需要考慮到的吧?”

  “再結合吳豔等受害人的說辭,增加了其真實性的可能。”

  “也就是說,吳豔等人提供的口供為虛假口供。”

  關於這一點的辯訴,雙方表現的都非常的清楚。

  蘇白提出這一證據,就是在說明吳豔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虛假的。

  並且是通過虛假訴訟將夏明遠進行立案調查。

  而王琴則是用未成年,不懂事等借口還駁回蘇白的這一觀點。

  無論從證據還是客觀事實來講,蘇白的答辯,都遠高於王琴。

  現在答辯已經進入到了後期階段。

  只需要等待著審判長的相關判定就好了。

  只不過.…

  這一次的判定,從剛才蔣峰的表現當中。

  可以明顯的看出來對方是傾向於受害人一方的。

  蘇白抬頭看向審判台席位。

  蔣峰在整理好相關材料後緩緩開口:
  “雙方就本案的相關情況都已答辯完成。”

  “現在宣布關於答辯的判定。”

  “首先——針對上訴方提出的證據,暫時沒有經過鑒定,所以不予采納。”

  “其次,對於受害人的口供,以及相關情況,法院方面認為,有一定的合理性。”

  “原因如下:”

  “作為學校內的一名教導主任,夏明遠在懲罰學生時,完全可以不用身體接觸。”

  “在他明知道有可能會在懲罰學生,有身體接觸,可能接觸到隱私部位時仍然用這種懲罰行為。”

  “其在主觀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現性。”

  “基於這一點。”

  “又與受害人吳豔,何娟,李冰進行身體上的多次接觸,將其叫到辦公室內。”

  “加之在其主觀的故意性上,不能證實自己無猥褻和騷擾的行為。”

  “現在判定夏明遠具有猥褻和騷擾的行為。”

  在審判長蔣峰進行判定的同時,蘇白覺得這個判定就離譜。

  這麽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會觸碰到隱私部位,等於觸碰到隱私部位?
  不是.…這個邏輯是怎麽來的?

  刑事案件,說100遍:證據,直接證據,客觀事實!

  一樣都沒有隻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這不恐怖嗎?

  蘇白當庭直接反駁:“審判長剛才的判定所依據的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呢?”

  “在哪?!”

  “沒有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為什麽要判定夏明遠有犯罪的事實性?!”

  “我想請問審判長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哪一條,哪一個規定,進行的判定?!”

  面對蘇白的質問,蔣峰微微皺眉,但還是開口回復:
  “關於本次判定,是基於所適應情景。”

  “基於所適用情景是指無客觀事實證據判決?!”

  “所適用的情景是什麽情景?”

  “是依照著受害人的口供還是審判長根據自己的主觀來擬定的情景?!”

  “我請審判長能夠給予我方一個明確的解釋!”

  蘇白望著審判台席位,直接拍響了桌子。

  這不欺負人嗎?

  到這種時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審判長以及合議庭成員撕破臉皮。

  為什麽?
  因為對方已經不講所適用的法律了。

  適用情景,適用什麽法律情景?
  如果隻用法律情景進行判決,那麽剛才還答辯什麽?
  你直接開庭就宣判不就好了?!
  何必還走相關的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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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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