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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溫度》第60章 被告方自己商量一下
「法院的觀點?」苑秋沒有想到陳小瑕有這個問題。

「是呀,法院的觀點。你沒有想到,可是對方律師想到了。」陳小瑕說道。

「韓律師想到了?」

「是呀。你覺得剛才原告代理人說的只是他自己的觀點嗎?」

「難道不是嗎?」

「當然不是。其實法律與現實始終是一個非常緊張的關係的。」

「其實法律與現實始終是一個緊張的關係的。」韓光明這個時候也在向陳老實、徐桂花,還有一同來聽庭的蘇本質、郭寧說著同樣的話。

「當我們遇到難題時,首先要想法律上怎麼規定的。可是這麼想真的合理嗎?」韓光明問道。

「怎麼不合理,難道我們要違法嗎?」蘇本質問道。這幾個人中屬他對這個問題的態度最為積極。因為他的理想也是要成為一個律師,所以他不會放過任何一個學習機會的。

「當然不合理。你可以想一下,我們這個世界是先有事實,還是先有法律?法律產生於事實之後。這個世界最初是沒有法律的。法律不過是社會需要維持必要的秩序,而產生的事物。在我們這個世界,社會不斷發展,新生事物不斷湧現。而法律永遠是在新生事物的後面苦苦追趕。」

「你們可以想想這些年,我們所處的社會發生了多大的變化。每一次變革,都是在法律發生改變之前。法律並不是領導社會變革的產物,相反法律有著嚴重的滯後性。總是出現了新生的事物,我們不知如何應對時,才會考慮在法律上予以規範。」

「好象還真是這麼個道理。」蘇本質點頭道。

「那麼問題來了。法律可以根據新生事物的性質,進行相應的改變,甚至於進行新的立法。可是,司法實踐會等到法律給出答案那一天嗎。一個法院受理案件,法律對於這個案件涉及的問題沒有規定,法院告訴當事人你們先等一等,等到法律有了規定以後再來?」

「那肯定不行呀。鬼才知道,法律什麼時候才有規定。」蘇本質說道。

「就是這個道理。立法的過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進行反覆調研。司法或不等待,需要及時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這就需要司法走在立法前面,先走一步。」

「那不是沒有法律依據。」

「誰說的,你的民法算是白學了。」韓光明又好氣又好笑。

「我們所想到的問題,制定法律的人會想不到。就算是一時想不到,法律已經產生了幾千年,怎麼可能對於這麼明顯的問題還會考慮不到?」韓光明說道。

「也是呀。」

「普通人會認為法律的漏洞比較少,只有我們這些律師才會去鑽法律的漏洞。其實不然,他們不知道的是,法律專門設計了填補漏洞的方法。如果司法實踐中遇到一些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的案件,法官仍然可以按照填補漏洞的方法,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案。我們現在的案件就是這樣的一個例子。」

「韓律師,你的意思是說法官會使用填補漏洞的方法。」

「原則上是這樣。不過這個案件,她還真不需要費這個勁。」

「為什麼。」

「因為她不是第一個遇到這種問題的人。」韓光明笑了笑。

「其實這個問題法律雖然沒有規定,可是在司法實踐中卻已經多次發生。因為各種原因,老人承諾不需要兒女贍養。不過,一般那個時候老人的身體還比較健康。當他們不得不依靠兒女時,卻發現兒女拿出了當初的協議。這種情況,在全國很多地方都發生過。」

「說的倒也是。我們家鄰居就是這樣。他兒子年輕的時候不聽他的話,他一生氣就寫了字據,聲明斷絕父子關係,以後互不相乾,不用他的兒子養老。可是後來他得了重病,需要他兒子贍養,他兒子就拿出了當初的字據,說以前有過承諾,不想管。我就覺得這麼做是不對的。但想一想,不對歸不對,又說不出什麼道理來。畢竟是你當初同意人家不用管你。」蘇本質說道。

「就是這麼回事。所以對於這種案子,有的法院已經有了解決的方案。這種解決方案,並不只局限於具體辦案的法院,而是在法院系統內部進行了一個經驗上的交流。這種經濟交流之下,大家比較不同的解決方案之間優劣,不斷改過,從而形成一個系統內的共識。」

「法律有很多規定就是從這種司法實踐取得的成果提煉出來的。」

「韓律師,你的意思說法院系統對於這種養老協議是有共識的。」郭寧問道。

「是的。這種養老協議,你很難說是一種違法的存在。畢竟是當事人間自願的行為。剛才被告律師也說過了,權利之所以稱為權利,在於權利的主動權掌握在權利人手中。權利人有是否行使權利的選擇權。如果剝奪了權利人的這個選擇權,就會形成一種權利與義務無法區分的狀態。畢竟只有義務,才是沒有選擇,必須履行的法律行為。」

「可是若協議是合法的,那就必須遵守。陳玲玲就不需要對咱們的當事人承擔贍養義務了。」郭寧說道。

「事情並不是這樣的。對於養老協議合法性的承認,並不意味著賦予其較高層次的法律效力。養老協議為法律所承認,是在不影響合法權利行使的情況進行的。也就是說這個協議不違法,可是也不會成為權利人行使權利的障礙。即使簽訂了協議,原告有贍養費主張時,並不會受到協議的限制,不產生影響。」

「我明白了。這樣的養老協議否認其效力,在法律上不妥當的。所以還要承認效力。只不過在效力的承認上,我們設置了一個限制,就是不影響法定權利的行使。」蘇本質一拍腦門。

「說的對,就是說協議合法歸合法,不影響當事人主張權利。這就是現在法院系統的主流觀點,除非極特殊情況,一般案件都會這麼判。至於什麼是極特殊情況呢,那要遇到了再分析。咱們這個案件,我還想不到有什麼可以稱得上極特殊情況的地方。」韓光明笑了笑。

「法院系統內的觀點就是這樣,我建議你還是與你的當事人協商一下。這個案件在家庭成員之間,如果能夠調解結案,可能更有利於未來家庭關係的和睦。如果要是堅持你們的觀點,可能會產生不利的法律效果。這一點,你是律師,你應當能夠預料到。我就言盡於此。你們這一方自己先商量一下。一會兒,我過去聽你們最後的結果。」陳小瑕這個時候,也向苑秋解釋了相關解決方案的情況。

新入職的律師往往更注重法條的規定。法條的內容只是律師的基本功之一,面對各種複雜的社會情況,找出法律上的答案,才是一個律師專業能力高低的真正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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