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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歷史真相:東亞三國的近現代史(選載)》戰後補償的國際比較
日本的戰後補償主要針對日本人的原軍人和文職人員,即以「對戰爭做出貢獻的人」為中心,但對國內的民間人士和原殖民地的人,對亞洲的戰爭受害者個人卻沒有補償。那麼,在日本以外的各國,對戰爭受害者又是如何進行戰後補償的呢?

德國

德國(原西德)於1950年製訂了《聯邦援護法》,不分軍人和平民,凡是戰爭犧牲者一律實施援護。1956年又製訂《聯邦補償法》,對在大量殺戮猶太人的納粹罪行中的受害者,以支付養老金的方式加以補償。後來,對根據《聯邦補償法》仍未能獲得救濟的犧牲者,也設立了特別的基金,製訂了相應的規定。從戰後到2030年,預計支付補償金額約1200億馬克(約兆日元)。國家間法律責任問題雖然已經解決,但是德國於2000年7月又設立了「記憶·責任·未來」基金,開始對被迫強製勞動的予以個人補償。

法國

法國政府對在1919年以來出身於殖民地的負傷軍人及遺屬進行了補償。如法國在非洲的殖民地塞內加爾於1960年獨立,而有的塞內加爾人在殖民地時代曾在法軍中服役而負傷、生病。塞內加爾獨立後,法國向這些已取得塞內加爾國籍的原軍人也支付了與法國人同樣金額與條件的傷害年金和遺屬年金。

美國、加拿大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國曾經將12萬日裔人作為「敵國人」而強製性地進行集體收容。到了70年代,那些日裔的第二代和第三人發起了補償運動。1988年美國製訂了「市民自由法」。從1990年開始,由美國總統簽署給每位生存者的正式道歉信,同時支付給每人2萬美元的個人補償金。雖然補償的對象只有6萬人,但美國認為犯錯誤的是美國政府,尋找對象者的責任應該由政府負責,無論對方是什麼國籍,無論居住在哪裡,都予以補償。

加拿大也向美國學習,在進行道歉與補償的同時,還對日裔社區的建設採取了扶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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