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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大不列顛帝國》第一百三十九章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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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英格蘭此時的中央政府其實就是國王自己設立的王庭,他跟中國此時明朝的中央完全不同。

可以這麼說,英格蘭此時的中央政府,包括王室法庭,樞密院,星室法庭,等一切都是國王設立的,主要是雇傭他們幫助國王管理國家。而他們的工資都是愛德華髮放的。

也可以這麼說,整個英格蘭都是國王的領地,他想怎麼玩,就怎麼玩。

與當時歐羅巴大陸不同的是,此時的英格蘭與中國格外的相同。

歐洲此時流行的貴族和國王共同管家國家,但是國王真正能夠管理的還是自己的直屬領地。

他們流行著大家耳熟能詳的話: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而英格蘭卻不同,它流行的是,用一句中國來說,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也就是說,一切貴族和平民的效忠對象都是國王。

來源是因為諾曼底公爵——征服者威廉,他征服英格蘭後,將國家大部分土地分給了跟隨自己的士兵和將士。所以,哪怕是騎士和爵士,他們祖先傳下來的土地其實都是英格蘭國王分下來的。

這就相當於國王和所有的貴族直接建立了附庸關係,中間沒有過第二道手。

而且當時,成為貴族,哪怕是騎士或者地方紳士,都需要紋章局的同意,而紋章局就在倫敦,在國王的手裏。

所以,財政大臣法裡斯才能兼任樞密院院長這一職。

國王就是國家,所以出兵打仗,也是國王出錢,打下來的領土也是國王的,打不下,英格蘭的貴族和地方紳士也沒有什麼損失。

而後來的查理一世為什麼徵稅也就可以理解了,他是為了平蘇格蘭的叛亂,自己的王庫沒錢了,就想收一點英格蘭人的稅,而英格蘭人不肯,然後就打起來了。

而議會則不然,首先,這個機構成立了幾百年,是英格蘭人自己成立的,逼迫英格蘭國王首肯的,哪怕國王換了一代又一代,王朝換了一個又一個,它還是屹立不倒。

因為紅白玫瑰之戰的關係,上議院議員的提名完全由國王掌控。

而下議院則不然,它的人員選立都是由民間選舉的,國王插不了手。

而且英格蘭的立法權在它手裏,國王只能間接的通過上議院來影響下議院,控制力不強。

所以,愛德華只能改革樞密院,而不能改革議會。

樞密院的改革其實也就那樣,原本它就有設置許多的專項委員會來負責具體的事務,現在只不過常規化,集權化罷了。

比如宗教改革,就專門有一個教會委員會,專門負責改革事宜,而威爾斯邊境地區貴族不穩定,於是就設立了邊區委員會來負責。

說完樞密院,接下來就輪到了軍隊了。

按照愛德華原本的打算,軍事委員會是擁有一個海軍大臣和陸軍大臣這兩個職務,可是現在,常備的陸軍沒有,而地方上的民兵卻有治安官管理著,所以陸軍大臣暫時沒有,只有海軍大臣。

而近衛軍則由愛德華親自管理,不規入中央政府中。

樞密院開開始改革後,愛德華有馬不停蹄的召集倫敦的各法庭法官,開始了司法改革。

首先是星室法庭,星室法庭是英格蘭的刑事法庭,也是當時國王的禦用走狗,如同明朝的北鎮撫司。

他們專門懲治不效忠國王,甚至陰謀叛亂的貴族。成員由樞密院官員、主教和高級法官組成,直接受國王操縱。它們不用陪審製,而採用流行於大陸各國的糾問式審判法,並可以對被告或證人進行刑訊逼供其職權範圍不斷擴大,刑罰手段非常殘酷。

這個不用改,不過愛德華決定將其中的人員改一下,讓他再是由貴族和樞密院大臣以及主教擔任,而是由平民擔任,尤其是忠心自己的平民,更加容易受到控制。

接下來就是王室法庭,其中包括專門管理民事的民事特權法庭,也即懇請法庭;以及專門管理錢財糾紛,土地流轉的財政特權法庭;一個管理教會的宗教特權法庭。

還有管理不安穩地方的地方法庭,比如北方事務委員會。

以及最高的司法機構,也就是相當於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法庭。

剩下的還有什麼亂七八糟的法庭,比如一個採礦的礦區,就有設置有礦區法庭,港口就有港口法庭,泰晤士河就有專門的泰晤士河法庭。

如果你在那時候準備打官司,可不要走錯門了。

這樣一來,法庭也基本上成為了司法和行政機構,複雜的司法體系就是國王統治英格蘭的法寶。

愛德華直接將他們合併在一塊,統稱為王室法庭。

法庭之下設立民事部,將懇請法庭規到旗下,專門處理民事訴訟;設立財政部,財政特權法庭規入其下,專門處理類似事務;再將宗教法庭規入宗教部,處理宗教事務。

而這些法庭部門直接管理地方上的各類型法庭,達到垂直管理的水平。

至於地方法庭,愛德華準備將它廢除,再其上設立愛德華心目中的地方政府。

而大法官法庭則當作最高法院來用,其中設立九名大法官,全部由國王任命,他們被愛德華賦予了要管理龐大的王室法庭的任務,而且他們也會處理一些棘手的難題和案件。

並且,英格蘭的律師資格認證書也由他們來發放。

可以說,他們可真是位高權重呀!

當然,最重要的一點,愛德華將司法人員的序列給劃了出來,以後司法官員按這個升職加薪。

首先是見習法官,成為地方上百戶長的助手,三年時間,沒犯錯誤的話就會升任地方法官,也就是百戶區的法官,五年後破案率高的前幾名將會成為郡法庭的法官,五年後再轉到另一個郡任職,再之後如果幹的好的話,就會成為郡治安法官。

再以後看錶現就會來倫敦任職,擔任王室法庭任意部門的副部長,在之後就是部長,大法官了。

實習法官年薪二十英鎊,地方法官五十到兩百英鎊。這些錢都是地方負責。

只有到倫敦任職,則有國王負責,每年最低兩百英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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