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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個律師打官司》第二百一十章張巧兒侵權案一審
劉翠蘭非常惱火,她感到這個世界上誰也對不起她!她自己的堂侄,身為律師卻拒絕為她提供法律服務。連她的嫂子也屢屢數落她的不是。

不就是因為她投訴了劉大權嘛,投訴他怎麼了?誰叫他不為她這個堂姑好好辦案的呢。再說了,年輕人,能寵嗎?不給他點教訓,將來他還要上天呢。他畢竟不是行政官員,他是靠業務技能吃飯的。不把他往死裡告,怎麼能促進他技術進步呢?族中之人,包括她這個嫂子郭子美都是短視!

她打了一輛車,到了市區,找了幾家律師事務所諮詢,都感到很不滿意。這都是些什麼律師啊,連她的水平都不如。還不包贏,不包贏誰找你幹什麼?

「雲濱市法剛律師事務所」的大牌子熠熠生輝,映入了她的眼簾,她信步來到了樓上,走進了一間辦公室。一個尖尖腦袋的律師進入了她的視線,不錯,你猜得很對,是我們的金剛鑽律師!金律師熱情地為她倒杯水,讓她有什麼事坐下慢慢說。

「人家把我打傷了,而且是個重傷,誰都不願意替我講話,連我的堂侄都不願意為我代理,這世界是怎麼了?難道沒有真理和正義了嗎?難道……」劉翠蘭一坐下便向金律師訴起了她的人生之苦。

金剛鑽的那雙三角眼不斷地撲閃著,像遭了雷暴雨一樣,他那尖尖的腦袋頻頻地上下點著:「不錯,不錯,劉女士,你講得很對。請問你說的你的那個堂侄是誰?」

「臨海的一家叫什麼來著?哦,是叫星河律師所的,下邊的一個小律師,叫劉大權,不知你認識不認識?」劉翠蘭問。

「知道,知道,是李阿蠻主任的徒弟,這小夥子什麼都好,就是膽子太小。是個新手,難免——」金剛鑽又點了兩下他那尖尖的腦袋,最後故意來了個半句話。

「金律師,你感覺我這個案子怎麼樣?」劉翠蘭又問。

「沒問題,那個牛二見既然把你打成重傷了,而且人已被公安抓起來了,還能有什麼問題!」金剛鑽篤定地說。

「那既然這樣,金律師,我這個案子就委託你辦了。我看你是個很實在的律師。」劉翠蘭說。

「好的,劉女士,那就辦個代理手續吧,先交律師費八千元。」金剛鑽報出了價格。

「什麼?八千塊?這也太貴了吧?」劉翠蘭有些疑惑地問。

「不多,劉女士,你想,他把你打成個九級殘疾,他要賠償你一筆不菲的生活費的,和我們收你的律師費比起來這就是小巫見大巫了!」金剛鑽又晃了晃他那尖尖的腦袋。

「可我,我現在只有五千元,這是我的全部家底了。」劉翠蘭有些不好意思地說。

「可以先借一借嘛!錢要用在刀刃上。」金剛鑽又眨了兩下三角眼。

「為我治傷,還欠了幾萬元的外債,現在上哪兒去借?實在借不到啊,就五千塊也是借的呀!」劉翠蘭為難地說。

「劉女士,我也是個善心人,五千就五千吧。」金剛鑽見實在也擠不出什麼油水了,便故作爽快地說。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點,在臨海縣人民法院第七法庭,由郭亞萍獨任審理張巧兒訴臨海老公雞酒店有限公司、臨海縣人民醫院侵權糾紛一案正在開庭。

……

「張巧兒是在為第一被告臨海大公雞酒店有限公司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損害,正是因為張巧兒在為第一被告刺探偷錄證據過程中,被人誣陷,才導致精神抑鬱,住院接受治療的。在治療過程中因第二被告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才又受到傷害,二被告必須為此埋單。」作為原告張巧兒的代理人陳兵辯道。

「原告為我方工作,我方已支付了報酬。被告因涉嫌盜竊案外人物品而產生思想負擔,導致精神抑鬱,在此治療過程中,遭人暗算,這與被告無關。被告憑什麼為此埋單?」第一被告臨海老公雞酒店公司的代理人王大發也毫不退讓。

「我院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的職責,目前侵權人尚不明確,犯罪嫌人員到底是否為原告的關係人尚不明確,判我院承擔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臨海縣人民醫院代理人季東明也辯道。

「原告針對第二被告答辨意見,發表補充辯論意見。」郭庭長提醒了一句原告的代理人陳兵。

「院方能輕易地讓一個犯罪分子,如入無人之境,進入院內,而且從容地換掉藥水,給原告注入催眠之藥水,為次日下毒創造了機會,而次日晨,犯罪分子從容進入醫院,院方竟然毫無防備。這種管理還能說是盡了責任,這也太扯淡了吧?」陳兵憤憤地甩出了自己的觀點。

「在這一點上,我們同意原告的觀點,第二被告縣醫院未盡安全保障之義務,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王大發作了個順水人情。

「綜合三方意見,本院認為本案存在兩個法律關係,原告張巧兒與第一被告臨海老公雞酒店有限公司一案,張巧兒是否構成盜竊會嚴重影響本案的判決結果,因為原告張巧兒如構成盜竊,其因懼怕懲罰而產生的思想壓力導致其精神抑鬱,進而住院治療,其責任應自負。而張巧兒如構不成盜竊,則後果就另當別論了。但張巧兒涉嫌盜竊一案正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故此,該法律關係相關事實尚需查明。而本案存在的另一個法律關係是原告張巧兒與第二被告臨海縣人民醫院之間的法律關係,就該法律關係,本院認為,醫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裁判如下:

一、裁定中止審理原告張巧兒訴臨海老公雞有限公司一案。待相關案件事實明確後再做判決。

二、第二被告臨海縣人民醫院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巧兒人民幣七萬元整。

如不服本院第二項判決,應在收到本裁判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於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費人民幣一千五百元,由被告臨海縣人民醫院承擔。閉庭!」郭亞萍宣判後敲響了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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