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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律師,把法官送進去了?》270.第270章 再問一句,憑什麽?!
  第270章 再問一句,憑什麽?!

  這一次,蘇白在庭審場上提出來的並不是無罪辯護,而是有期徒刑。

  因為在這場庭審中,根據所掌握的情況和線索來講。

  當時的何平,是在執法期間與周立產生了衝突。

  基於這一點,以及具體的經過,對周立的判定,肯定是有罪。

  這場庭審無罪辯護是不可能達到的。

  在這種情況下,進行減刑的辯護,是最有利於當事人的。

  當然了。

  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兩者之間是有區別的。

  十年是有期徒刑一年判緩,同樣是有期徒刑。

  不過.…

  這場判決到底判多長時間,對於這個還需要審判長來決定。
.
  …

  而蘇白提出來的有期徒刑,讓公訴人蔡萬強覺得,蘇白簡直是胡說八道!

  TMD就是扯淡!

  為什麽.…?
  因為何平在當時是執法人員,執法人員雖然說有一定的過錯,但是在執法的過程中,被相關人員致死。

  一審判決死刑,在蔡文強看來理所應當,就應該這麽判。

  這麽判,沒問題,完全沒問題!
  畢竟如果不這麽判的話,那麽執法者,還怎麽維護執法的尊嚴和權利?

  可是.…

  被告方委托律師,既然直接要求減刑到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死刑。

  從死刑到有期徒刑,這中間可是有著巨大的差距和鴻溝!

  蔡萬強在聽到蘇白的陳述後直接開口:“我想請問一下,被告人委托律師。”

  “你方認定這個罪行較輕,是怎麽認定的?”

  “有沒有什麽依據?”

  “檢方控告被告人周立死刑,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被告人周立,在城管局人員何平,進行執法期間,利用自己攤位上的水果刀,對於何平的胸前位置,進行了刺穿動作。”

  “導致了何平傷及到了身體的關鍵部位,造成了最終的死亡結果。”

  “周立在城管局人員的執法期間,對於執法人員進行故意傷害,這種行為是什麽行為?”

  “這種行為已經屬於嚴重傷害他人行為,並且是嚴重傷害執法人員,致執法人員死亡的行為。”

  “說白了!”

  “意思就是,周立在整場過程當中,對抗執法人員,並且有意對執法人員進行暴力行為。”

  “從這一點上來說,周立的故意性,成立!”

  “從結果性上來說,周立造成了執法人員的死亡是結果。”

  “基於以上周立的行為,對抗執法造成執法人員死亡具有故意性質,嚴重影響社會,違背社會公序,不應該減輕處罰。”

  在蔡萬強陳述完畢後,蘇白沉默了幾秒。

  不是因為別的.…

  只是因為蔡萬強的陳述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多!

  從結果上面來說,周立的確導致了何平的死亡,但是那是有原因的。

  並且不是蔡萬強所陳述的那樣,不是對抗執法。

  就像是蔡萬強陳述的,故意性來講,完全就是瞎扯淡。

  為什麽?
  因為在整個過程中,這個案子不是執法,而是兩個人的衝突和矛盾引起的。

  按照公訴人陳述的,好像是周立故意對抗執法人員一樣。

  但實際上呢?
  實際上是什麽情況?
  實際上是周立被數名執法人員圍住,起了衝突,最後意外導致了何平的死亡。

  而不是周立一開始就拿著刀上來就乾。

  公訴人的陳述完全是站在何平的角度上,去進行陳述的。

  並沒有站在客觀的事實角度上進行陳述。

  就按照公訴人陳述的一點——周立故意傷害?
  事實上是周立沒有辦法,是在挨揍的過程中去拿刀,想要反抗,想要保護自身而做出的行為。

  面對公訴人的回應,蘇白舉手示意:
  “審判長,我不認同公訴方的陳述,我方想請當事人周立,能夠描述一下當時現場的具體情況。”

  “有具體的情況才能夠了解相關的事實,而不是聽某一方進行爭執。”

  “基於這一點,我想請周立還原當時具體情況。”

  林友平在聽到蘇白的申請後點了點頭:“同意被告方訴訟律師的申請。”

  “請當事人周立,描述一下當時的情況。”

  林友平作為本次庭審的主審判員,對於這個案子沒有什麽傾向性。

  就像是當初的那個齊豐案,他之所以判定齊豐無罪。

  就是因為要推進法治的進步。

  事實上,齊豐案得到了最高院和最高檢的指導,現在已經運用到了某些庭審判決當中。

  算是推進了法制的進步。

  不過話說回來,這一次,他對於周立這個案件進行審理。

  同樣是蘇白進行代理辯護的,他也很好奇並期待,蘇白會拿出什麽樣的觀點,來對於周立進行辯護。
.
  …

  法槌敲響。

  被告人席位上,周立有些緊張不安,看了一眼律師席位上的蘇白。

  緊接著抬頭看向正前方的審判長,從他的視角開口描述了一下大致的事情經過。

  “審判長,我可以慢慢說嗎?”

  “可以。”

  “好的,謝謝審判長。”

  對於林友平的人性化審判,周立鞠了一躬,才繼續開口陳述。

  “我們那一片是個小商場,說是小商場,其實就是商場搭建起來的攤位,攤位一個月不少錢,提供給我們這些商販。”

  “我的那個位置好,還便宜,其實有不少人眼紅。”

  “當時說的是可能會有領導對我們那片進行視察,然後要求我們怎麽怎麽樣,要合規合范.…抓的比較嚴。”

  “.….”

  周立作為一名小商販,對於某些法律知識點,或者說,對於在庭審上交代的,能夠讓審判長具有傾向性的法律解釋,不是太清楚。

  在陳述的過程當中,一直沒有強調案件發生的重點過程。

  現在已經講了,大概將近十分鍾的時間。

  如果再這麽下去.…很有可能會影響審判長,對於關鍵問題的把控。

  於是蘇白舉手示意,對周立進行提問時的詢問。

  針對蘇白提出來的建議,林友平同意了。

  緊接著,蘇白開口詢問周立:
  “根據你剛才的陳述,你能簡單的說明一下當時的爭吵情況發生矛盾的情況嗎?”

  “好的.…”

  周立點頭,聽到是蘇白詢問自己,輕呼口氣,繼續開口。

  “當時爭吵情況和爭鬥情況是我抱怨了幾句,然後他們幾個人就把我圍住了,並且開始挑我的刺,甚至告誡我,讓我以後不要再擺攤了。”

  “我就問他們憑什麽?”

  “這個攤位是我每個月花錢租過來的,憑什麽不讓我擺攤?他們沒有權利不讓我們擺攤。”

  “雖然說這一片區域的確是歸他們管,但是他們不能隨意的,不讓我們擺攤。”

  “換攤位的事情我都沒說什麽,現在又不讓我擺攤了,我心裡不僅積累了家裡的事情,又出現了那天的矛盾,更生氣。”

  “然後就和他們吵起來。”
    “越吵越凶,他們就要搶我的攤子,說我有什麽違規行為,我不同意就和他們扭打在了一起。”

  “我一個人和他們相比,肯定不佔上風,然後就動刀了.…”

  蘇白繼續開口:“那麽伱這把刀,原本是做什麽用的?”

  “這把刀.…原本是削水果用的,因為隔壁攤位還有其他攤位的人比較好,有時候會送點水果什麽的,有時候有些人一時半會找不到自己的工具了,我這把刀有時候還會借給他們削點東西。”

  “有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你說的?”

  “有有有,周圍鄰居他們的都知道,還有就是我這把刀用了很長時間了,我都不帶回家的,一直都在攤位上放著。”

  蘇白繼續詢問關鍵問題:“那麽當時你在衝動進行行凶的過程當中,是處在一個什麽樣的局面,這一點能夠細說一下嗎?”

  “還有就是你為什麽要動刀?”

  “是在什麽情況下進行動刀,當時你的心情是什麽樣的?”

  面對蘇白了,這幾個關鍵性問題,周立沉默了幾秒,然後一五一十的都說了出來。

  “當時是他們幾個人對我動手,我真的沒有辦法了.…”

  “何平是打我打的最狠最凶的那個,我本來家裡面當時就經歷了那麽多的事情,我心裡很鬱悶,現在又被打,然後我就想起來自己這麽長時間的委屈,還有就是我想著要阻止他們繼續打我。”

  “當時腦子一熱就去拿刀了。”

  “拿刀的時候,他們還在那裡罵我,罵我讓我滾,說什麽有本事就捅死他們,還警告我,讓我以後小心點,不要在這邊擺攤了。”

  “何平仗著自己身子高,甚至還過來推我,給了我一拳。”

  “然後就出現後續的事情了.…”

  蘇白:“按照你的說法,是你們先有了語言上的矛盾,然後再有了肢體上的矛盾。”

  “對面幾人在一起毆打你,然後你用刀的目的是為了進行反擊和保護自身對嗎?”

  “對,我當時想的就是他們太欺負人了!”

  “好的!”

  “那我想請問一下,在最初一開始的時候,是你先動手的,還是他們先動手的。”

  “這個.…”周立猶豫了幾秒:“當時他們罵罵咧咧,然後我氣衝衝的上前跟他們理論,後面我們互相推搡。”

  “我記得是他們先推搡的。”

  “好的。”

  “謝謝你的回答。”

  蘇白點頭,而後看向了自己的訴訟材料,然後看向公訴人席位:

  “基於剛才周立的回答,再結合著執法方提供的相應證據以及路人證言等事實依據。”

  “可以看的出來,周立剛才的回答沒有任何的傾向性回答完全是由自己的主觀進行答述。”

  “在案發的整個過程中,可以明顯的看出來,主要過錯方並不是周立。”

  “因為在一開始的過程當中,周立只是在言語上進行了抱怨,隨後進行罰款,而後又在其他人的推搡之下,扭打在了一起,吃了虧取刀。”

  “取刀的時間並不算長,並且刀並不是進行事先準備的。”

  “這件事情也完全可以看做,周立只是在進行著防衛行為。”

  “根據防衛的有關論述,不法侵害在實施當中。”

  “其他幾人是不是在對周立進行毆打?是的!”

  “這個不法侵害,有沒有中止?”

  “沒有!”

  “在這個條件之下,周立取刀,並且對方依舊實施著言語上的暴力,甚至有實施行動上的暴力的巨大傾向。”

  “在這個行為中.…”

  “周立對於幾名人員進行了反擊行為,對於何平有了傷害的行為。”

  “基於這一點,我方認為我方並不屬於故意傷害的性質,無論是從傷害的角度來講,還是從故意的性質來講。”

  “都不存在主觀的故意和傷害等行為。”

  “我方申請審判長判定此行為為防衛行為。”

  面對蘇白的陳述,公訴人蔡萬強眉頭緊鎖。

  關於這種防衛行為,他不是沒有考慮過。

  但是!

  蘇白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點,這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什麽?
  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有關於,何平等人的身份問題。

  在擺攤的這個問題上,何平等人具有執法的權利。

  這個沒有任何的問題!
  按照周立的陳述,推搡並不形成致命的不法侵害,甚至可以說,在那時候已經停止了不法侵害。

  針對蘇白提出來的這個防衛行為,蔡萬強有話要說。

  “我不同意被告方委托律師的觀點。”

  “為什麽?”

  “因為被告方委托律師,沒有考慮到一個性質,那就是何平等人是具有執法權利的。”

  “在考慮到,周立的違規行為,他們可以采取一定的權利。”

  “所以基於這一點,那麽何平等人的行為就不屬於不法侵害。”

  “既然何平等人的行為不屬於不法侵,那麽根據防衛行為中條款解釋。”

  “不存在不法侵害,或者是不在不法侵害的過程當中,不可用於防衛行為。”

  “也就是說,在整個過程中,周立不存在著防為的行為。”

  “基於以上的觀點,我方認為,周立就是屬於故意傷人致人死亡。”

  “並且是嚴重性的致執法人員死亡。”

  “由此,我方申請駁回被告方訴訟律師的陳述。”

  蘇白:“???”

  對!
  沒錯!

  如果按照蔡萬強的陳述的話,的確沒有任何的毛病是在執法過程當中,不屬於不法侵害。

  防衛行為是具有時效性,一旦過了不法侵害的時間,剩余的時間就不屬於正當防衛。

  而依照蔡萬強的說法是——何平不屬於不法侵害。

  說白了。

  最主要想要依照的還是那層身份。

  可是.…城管人員有相關的執法權利嗎?

  對於蔡萬強的描述,蘇白進行了反駁:

  “我想請問一下公訴人,城管人員有哪些相關的執法權利?”

  “城管執法權力給予了他們推搡和對於他人實施毆打或者是辱罵的權利了嗎?”

  “沒有!”

  “那麽他們憑什麽毆打或者是辱罵以及推搡周立?”

  “這不在法律賦予他們權利的范圍之內,憑什麽認定他們的行為是屬於執法行為?”

  “哪一條法律規定了他們可以毆打推搡辱罵公民的權利?”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

  “周立是什麽?”

  “周立屬不屬於公民?”

  “屬於!”

  “難道說,周立的職業性質受到了何平等人的管轄,他們就有其他沒有法律賦予他們權利的能力了嗎?”

  “我想請公訴人回答我這個問題!”

  面對蘇白的這一詢問,蔡萬強微微皺了皺眉頭。

  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師席位,一時之間不知道該怎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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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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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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