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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律師,把法官送進去了?》425.第421章 欺負小李?蘇白來找回場子
  第421章 欺負小李?蘇白來找回場子…

  蘇白望著李雪珍請求的目光,微微笑著點了點頭。

  意思很明顯,剩下的交給我。

  這個案件在整場庭審的過程當中,被告方都是在詭辯。

  就比如說——喬丹的姓名權,以及喬丹的出名動作飛人姿勢。

  這兩樣,這兩個觀點,無論從哪一點來講。

  在消費者和大眾的認知上,都是以國外知名球星喬丹為第一潛意識。

  被告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做法是什麽?
  他們的做法就是打擦邊球,來一場詭辯。

  說什麽國外喬丹的姓名,並不是用國內的姓名。

  以及喬丹的知名動作空中飛人的姿勢,拿的是籃球,而他們則是一個無臉人,拿的乒乓球。

  以此種種來進行客觀的否認與喬丹有著任何的關聯。

  可實際上呢?
  實際上被告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難道不知道他們是利用喬丹的名氣和在國內的粉絲知名度,打響的名氣嗎?

  他們很清楚!
  要不然他為什麽不注冊成什麽別的姓名,而注冊成喬丹?

  實際意義上的目的不還是為了依靠於喬丹的知名度嗎?
  依靠於這一點來產生營銷額度和銷售。

  大大的節約了自身的營銷成本,並且將自己的檔次直接拉高了幾個檔次。

  而且還規避了相關的法律責任,用詭辯來進行相應的反駁。

  但是這種詭辯,能不能夠成立,還是要看審判長的判定。

  而另一邊。

  在審判長正在整理著雙方的答辯內容的時候。

  觀看本次庭審直播的觀眾們,對於被告方的這種答辯,怎麽說呢。

  有點無語,並且在瘋狂的吐槽。

  “這被告方說的什麽,乒乓球拍?”

  “好家夥,喬丹不叫喬丹,籃球叫乒乓球拍,這當然沒有什麽特別的辨識度了!”

  “這是完完全全的撇清關系了呀!”

  “說實話,我真的有點被震驚到。

  我沒有想到在最高院的庭審上能夠見到這種情況。

  好家夥,把空中飛人手中的籃球認做乒乓球拍?誰能想到乒乓球拍啊?!”

  “哈哈哈,這邏輯簡直是絕了!如果按照這麽說的話,我覺得這被告方如果勝訴.…簡直是詭辯成功的典型案例了!”

  “不能說是典型案例吧,我感覺已經算是特別案例了!”

  “對於被告方的陳述,我簡直是大開眼界,重新認識了詭辯的定義!”

  觀看本次庭審直播的彈幕上充滿了對於被告方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調侃。

  而另一邊。

  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內。

  林海作為法務部的總監,正陪著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徐飛觀看著本次直播庭審。

  望著張遠在庭審上的反駁,林海笑著開口:
  “徐總。”

  “你就放心吧,這場庭審絕對不會出現什麽其他的意外情況的。”

  “你看,老張在咱們法務部工作這麽多年,他在這個案子上,早就知道該怎麽去反駁。”

  “沒有什麽其他大的問題的。”

  徐飛同樣看到了張遠在庭審上的反駁表現,對於這一點也非常的滿意。

  不過看著直播庭審上的彈幕,徐飛皺了皺眉,指著彈幕開口:
  “這彈幕上的評論,還是會對公司產生不小的口碑影響的。”

  林海看了一眼彈幕,思考了幾秒,然後又開口解釋:
  “這場庭審的觀看人數雖然相對來說比較高。”

  “可是.…”

  “對於咱們消費群體來說,終究是少數,並且他們大部分是想看著咱們敗訴,或者是對本次案件有一定的了解。”

  “不一定是咱們的消費人群,所以說並不會太影響咱們公司的聲譽。”

  徐飛:“觀看這次庭審的我倒不是太擔心。”

  “最關鍵的是,這場公開庭審結束後產生的輿論效果,這一點才是影響最大的。”

  聽到徐飛的擔憂,林海繼續笑著開口:
  “這一點徐總更不用擔心了。”

  “剛才老張在庭審上也陳述了,如果這場侵權的商標案能夠勝訴,可以向原告方,也就是向喬丹索賠。”

  “同樣也可以讓喬丹承認對咱們的名譽損失,要求其不再發布相關內容。”

  “只要能夠讓最高院判定了這一點。”

  “那麽,剩下的零零散散的媒體,如果發布了,對於咱們不利的言論,咱們也可以對其進行起訴。”

  “總體來說.…只要能勝訴,那麽其他的基本上沒有了後顧之憂。”

  聽到林海的回答,徐飛臉上露出了滿意的笑容。

  “這一次,你們法務部門做的非常的不錯。”

  “如果勝訴了,那這個案子對於咱們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來講是非常關鍵的,並且咱們現在正值準備上市期間。”

  “在商標的確認上,絕對不能出現任何的意外情況。”

  “我相信伱們。”

  “等這個案子結束後,關於你們的年度分紅,還有其他方面,我會再考慮提高一下獎勵的。”

  林海聽到學飛的話,連連點了點頭:“好的,徐總。”

  “徐總,放心吧,這個案子絕對不會出現任何的其他問題的。”

  “.….”

  林海滿臉笑意的保證道。
.
  ….
  庭審場上。
    梁有成作為審判長,已經將現有的情況進行了一定的總結。

  歸根到底,是現有的原告方,拿不出具有辨識性的證據,去對被告方進行控告。

  想到這裡,梁有成看向原告方席位:
  “原告方。”

  “根據你方剛才的陳述內容,現在並沒有能夠證明你方特別具有辨識度的事項和證據。”

  “原告方能不能夠進行補充?”

  “可以的,審判長。”

  這一次是蘇白接過審判長的提問,進行了回應。

  “審判長,剛才我方提出來的兩項事項,我方認為針對這兩項,還需要繼續補充。”

  “也就是還需要審判長進行相應的判定。”

  梁有成:“請陳述你方的補充。”

  “好的。”

  蘇白繼續開口:“首先是針對我方當事人喬丹先生姓名權的這一個問題。”

  “在被告方的描述當中,我方當事人並不適用中國姓名喬丹,這一情況。”

  “所以在被告方陳述當中,他們認為使用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和將商品命名為喬丹等並不屬於侵犯我方當事人的權益。”

  “被告方還陳述了,消費者有消費者的主觀權益。”

  “並不是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故意告知消費者的,所以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不負有相應法律責任。”

  “那麽我想請問一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為什麽要取名喬丹體育有限公司?”

  “在大眾的印象中,喬丹就是國外的知名球星,為什麽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不變更名稱改為其他某某體育有限公司?”

  “難道在一開始被告方取名喬丹體育有限公司,與我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姓名為喬丹沒有關系嗎?”

  相比較李雪珍的被動而言,蘇白提出來的問題和觀點都非常的犀利。

  直接指向了核心的問題點。

  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以喬丹取名,並且在各類出售的運動品中,以喬丹命名。

  目的是什麽?
  目的難道不是為了蹭一蹭他們當事人的名氣和粉絲?

  肯定是!
  所以蘇白提問的這一點也非常的關鍵和重要。

  你方既然說,並不是為了蹭他們當事人的名氣和粉絲。

  那麽為什麽要取名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並且在所出售的商品當中冠以喬丹的名字?

  能不能正面的回答這個問題?

  面對這個問題,張遠沒有從正面開始回應。

  因為從正面開始回應他不好進行回答的,沒有一個站得住的理由。

  於是.…張遠從側面進行了回答:
  “原告方,我想請原告方能夠確認一個事實和問題,那就是喬丹這個名字並不歸屬於你方當事人。”

  “我方使用喬丹與原告方當事人無關。”

  “這是這個案件中的主要因素。”

  “至於我方為什麽要取名喬丹,並不是這場庭審所辯述的關鍵問題。”

  “請原告方能夠注意這個問題。”

  不回答?
  不回答表明了什麽?
  不回答就代表了回答不了這個問題。

  為什麽回答不了?
  答案也非常的清楚。

  因為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從一開始的打算,就是借助喬丹的名氣展開在國內售賣運動品牌的銷路。

  而國外名人控告國內的司法途徑,相對來說不容易。

  就比如說,這個案子從一審打到終審,中間經歷了兩年的時間。

  可是在這兩年時間內,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依舊使用著喬丹這個商標進行售賣運動物品。

  根據從公司內公布的財務數據來看,淨利潤很高。

  也就是說,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吃準了這個跨國難打的紅利。

  那麽話說回來,張遠剛才陳述的內容有沒有什麽問題?
  其實也並沒有什麽問題。

  雖然說回避了,為什麽要取名為喬丹體育有限公司。

  但是直接表明了,這個案子中相當關鍵的一點內容。

  什麽內容?
  內容還是回歸到最初的一個問題——知名球星“喬丹”在國內是否擁有喬丹的姓名權。

  如果法院確認了知名球星“喬丹”的中文名稱,中文姓名為喬丹。

  那麽在這個案子當中,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已經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和姓名權。

  借助他人的名譽來進行相應的牟利問題,也就是商標侵犯問題。

  並且還有一點,確認了這一點後。

  那麽從客觀的事實上也能夠認定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有著故意侵犯他人姓名權的客觀事實。

  至於空中飛人姿勢,手裡拿的到底是不是乒乓球拍。

  也能夠從主觀和相應的法定情景中,去進行判定。

  說到底.…

  現在最關鍵的就是這個姓名權的確定。

  只要能夠確定,那麽這場案子就可以勝訴。

  不存在其他的問題。

  而另一邊,李雪珍在面對蘇白一個問題,把對方問的不敢直面回答。

  眼裡閃出了小星星。

  欺負我?蘇律師會幫我找回場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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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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