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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律師,把法官送進去了?》436.第432章 陳述重要內容,判定第一結果!
  第432章 陳述重要內容,判定第一結果!

  周偉的表述內容說起來非常的簡單——

  沒有證據來證明林文傑,是故意出售高價藥。

  並且也沒有證據能夠表示,林文傑有暗示李棟刻公章的行為。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上訴方委托律師,也就是蘇白的陳述是非常的無力的。

  達不成控告的目的。

  而另外,觀看本次直播的觀眾在聽到周偉的陳述後。

  不少人覺得氣憤。

  甚至有不少當地人出來指責:“這律師說的狗屁!”

  “當地人誰不知道第二醫院開的藥都是假藥,都治不好人,還都死貴死貴的?!”

  “這個林文傑在知情的人眼裡都快成黑醫了!”

  “說什麽沒有目的,都是放屁!”

  不過,在評論區得知了真實情況的不少懂法律的人還是指出了周偉陳述的關鍵。

  “這個醫院律師的陳述,說實話說的有一定的道理,沒有證據怎麽判定?”

  “沒有證據,根本判定不了啊!”

  “蘇律師,難道能夠拿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嗎?感覺可能性不大呀!”

  “.….”

  評論區內,有人指出,沒有證據不能夠進行判定,這一點是正確的。

  或者說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可是在蘇白看來是怎麽回事?

  在蘇白看來,周偉的陳述沒有任何問題。

  他也的確是不能拿出任何的證據能夠表明林文傑有暗示李棟的行為。

  可是實際上他為什麽要這麽陳述?

  還是需要回到案子本身,這個案子最關鍵的是什麽?
  最關鍵的問題還是要做減刑答辯啊!

  在尋釁滋事這一點的判定上面,審判長有非常大的概率,會判定這一條罪名撤銷。

  可是這對醫院進行詐騙的行為上,需要大幅度的減輕李棟的犯罪行為。

  在這一點上就要看李棟的犯罪行為的主觀動機和目的。

  以及其他減刑的條件。

  他為什麽要在庭審上陳述,林文傑有故意暗示和高價售賣藥品的情況?
  是因為他要把李棟的這個主觀意願說給審判長聽。

  而不是證明林文傑“有罪”。

  因為這場庭審和林文傑沒有任何關系。

  所以陳述的所有目的都是圍繞著能夠減輕李棟的刑事處罰來的。

  當然….周偉剛才的陳述並不是沒有任何的作用。

  周偉剛才的陳述,有一點非常重要的說明,那就是說明了李棟的主觀意願是自身的行為。

  那麽,蘇白需要陳述什麽?
  蘇白需要陳述的是,李棟的主觀意願並不是完全是自身的行為。

  是一種“被迫”的情況。

  高價藥品讓李棟無法承擔,是不是一種被迫的情況?

  是!
  那麽林文傑對李棟的暗示,是不是一種被迫的情況?

  同樣是!
  這兩件事情,可以讓李棟的主觀意願極大的減輕,從而降低其刑罰。

  所以本次答辯的關鍵內容,就是從這兩件事情上進行出發。

  面對周偉提出來的陳述內容,蘇白舉手示意:
  “審判長。”

  “我方有一些材料已經得到了物證局的證實查驗。”

  “想在庭審上展示出來。”

  “好,請上訴方委托律師展示。”

  在得到了審判長的同意後,蘇白簡單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然後緩緩開口:
  “現在我手中拿的是關於陽城第二醫院的一些相關資料。”

  “其中也包括了內部的情況,以及林文傑的一些相關情況。”

  “根據陽城第二醫院的資料顯示,主治醫生為患者開藥可以拿到一定比例的分成。”

  “同時林文傑,經常推薦的那家藥店,與其有著親屬間的關系。”

  “另外,更重要的一點是,按照林文傑的陳述。”

  “他所推薦的藥品都是對於李棟的妻子肖春梅有利的,可以壓製其病情作用的藥物。”

  “可是事實上是什麽?”

  “事實上是,這些藥物對於尿毒症來說並沒有太大的作用,甚至可能會加重腎髒的負擔,而造成一定的危害情況!”

  “林文傑口口聲聲說是為自己的病患好,那麽為什麽還要推薦這種藥品?”

  “難道作為主治醫生的他,連最基本的藥品的藥效都不清楚嗎?”

  “如果連最基本的藥品藥效都不清楚,那麽他為什麽要為肖春梅推薦這類高昂藥費的藥品?”

  “這一點是值得深思的!”

  “更重要的一點,剛才我方並沒有陳述出來。”

  “那就是我方當事人購買藥品的金額。”

  “我方當時前往陽城第二醫院,沒有在林文傑負責治療下的時候,每個月負擔的醫藥成本僅為1000元不到。”

  “可是在林文傑負責,肖春梅的治療後,每個月的用藥成本從1000元不到,逐漸上升到了5000元左右。”

  “甚至在後面的一些推薦當中,推薦進口藥品,一個月的用藥消費就能夠達到9000元!”

  “更重要的一點是——林文傑在李棟是假的印章來繳納醫藥費用的時候,大幅度的提升了藥物費用。”

  “甚至開出了3萬一個月的醫藥費用。”

  “林文傑不知道李棟的家庭條件情況嗎?”

  “在李棟的陳述中,他曾經多次和林文傑提起過,自己家庭條件拮據,希望能夠開一些便宜的藥。”

  “所以通過這一點來看,林文傑是知道李棟的家庭條件的,是知道他吃不起三萬塊錢一個月的醫藥費的。”

  “那林文傑為什麽這麽做?”

  “他這麽做的目的是什麽?”

  “目的清楚明了,他可以從開的藥當中拿到一定比例的分成。”

  “再回到那個話題,林文傑知不知道李棟用的是假章,有沒有過暗示行為?”

  “通過以上的法定情景和法律邏輯,能夠看的出來,林文傑的做法非常的不對。”

  “並且有異常行為。”

  “從動機上來看,林文傑故意開高昂的藥費,是符合法定情景的。”

  “並且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那就是陽城第二醫院,每當在使用繳費單的時候,都會先讓主治醫生來看一眼。”

  “進行相關的確認。”

  “為什麽那麽久的時間林文傑都對李棟的繳費單沒有察覺?”

  “卻在李棟鬧到醫院的時候,醫院對李棟進行了這方面的調查?”
    “這些情況和事實都是我方想要表述的,這些並不是說林文傑有罪。”

  “因為這場庭審,隻與李棟有關,我方只是針對林文傑詢問和確認一些事實,並且做出一定的陳述。”

  “即使我方暫時沒有林文傑故意暗示李棟,刻假公章的證據。”

  “可是從事實和從法定情節上來看,林文傑有故意亂開藥來獲取高額分成的情況。”

  “有一定的情景導致了李棟故意犯罪,所以從主觀上來講,李棟並不是刻意的去行使犯罪行為,而是一種被迫的情況。”

  “這種被迫的情況是迫不得已。”

  “我方剛才陳述的也非常的清楚,本案當中,李棟並不是每次都使用假公章來進行繳費。”

  “而是在一種被逼無奈的情況下進行的詐騙行為。”

  “試想一下.…”

  “面對自己的妻子遭受病痛的折磨,不去治療,自己的妻子就面臨死亡,刻假公章能夠救自己的妻子性命。”

  “李棟有選擇權嗎?”

  “他並沒有選擇權,他沒有能力去選擇使不使用!”

  “他只能去使用!”

  “這也是保障他妻子生命的一種方式,雖然說他所做的事情是錯誤的,是違法犯罪的。”

  “可是,在這違法犯罪的過程當中,他並沒有去傷害其他任何的一個人。”

  “只是利用假公章進行繳費,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這一過程可以說,是在救人的行為中而實施的迫不得已的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情況。”

  “從以上的種種來看,我方認為,在這個案件當中,理應對於李棟減輕刑罰。”

  “.….”

  蘇白的陳述內容很長,但是陳述的核心也很簡短。

  第一:駁回了林文傑和周偉的觀點——林文傑讓李棟購買昂貴藥品並不是無利可圖。

  第二:雖然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林文傑暗示了李棟,去私自公章進行繳納醫藥費用。

  但是這一點不重要,重要的是李棟的主觀性,是不是被迫的。

  這一點證明了嗎?
  這一點從醫藥費用上已經證明了。

  並且在剛才陳述的逐漸增加了醫藥費上更加清晰的說明了這一點。

  即使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可是在審判長的傾向性當中。

  會朝著對李棟的有利傾向進行判決。

  第三:表明了李棟被迫的第二原因,沒有錢去治療!

  肖春梅的病能耽誤嗎?並不能耽誤。

  從法律意義和情感意義上來講,肖春梅的生命權優先。

  並且李棟是肖春梅的丈夫,有權利和有義務去照顧她。

  在一般的庭審情況下。

  雖然說,法律正義,法律公平,法律嚴肅。

  可是一般在面對著是在往善的違法行為中,都會從輕判處。

  這也是法律審判的一個重要考量標準。

  “目前大致的情況已經陳述完畢,剩下的就要看審判長的相關判定了。”

  蘇白抬頭,將目光落在審判台席位上。

  審判台席位上,魏國明作為審判長。

  在聽完蘇白的陳述後,將大致的情況進行了一定的梳理。

  現在的情況是——蘇白雖然沒有拿出實質性的證據來證明林文傑有著暗示的行為。

  但是從其陳述的內容可以看得出來,林文傑的確是有著故意賣高昂的藥品給李棟的。

  李棟私刻公章,的確有著這一部分原因。

  在其主觀上存在著一定的被迫性。

  不過.…

  該案件只是進行了一定的答辯,還是有許多地方需要進一步的進行判定的。

  就比如說這一個尋釁滋事的認定。

  應不應該駁回?

  想到這裡,魏國明敲響法錘,看向公訴人席位:

  “公訴人對於尋釁滋事這一方面的認定還有沒有其他的觀點需要進行陳述的?”

  面對審判長的提問,公訴人簡單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

  通過剛才醫院律師和上述人委托律師的陳述。

  公訴人也非常的清楚,在這個案件當中,李棟所面臨的是什麽樣的情況。

  尋釁滋事的判定,這一點在一審的判定中,公訴人也非常的清楚的確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這種問題不是說有什麽內幕,而是認為法院方面完全可以不進行判定。

  審判長的詢問,其實已經表明了一種態度。

  那就是——不傾向於判定有尋釁滋事的行為。

  而是認定李棟在前往醫院“鬧事”的行為,是合法的行為。

  所以.…

  對於審判長的提問,公訴人開口回答:
  “審判長,關於剛才尋釁滋事的情況,我方都已經陳述完畢。”

  “目前沒有任何的異議。”

  “好的!”

  審判台席位上,魏國明敲響法錘,直接對於尋釁滋事的這一罪名進行了判定。

  “對於上述方提出來的一審判決,上訴人李棟尋釁滋事不合理的行為。”

  “在此進行判定——”

  “二審法院認定,李棟在前往醫院進行討要說法的過程中,是自身維權的行為。”

  “並不符合尋釁滋事的法律定義。”

  咚咚!

  法槌敲響,判定結束。

  而後,審判長扭過頭看向醫院席位。

  現在關於尋釁滋事這一點的判定完成,接下來就是對於詐騙的定義判定。

  先前都已經具體的表明過了,李棟詐騙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情景有著完整的證據鏈。

  這一點是逃脫不了的。

  現在關鍵的是,根據減刑的情景來看,應當判決什麽刑期合適。

  所以現在.…

  需要聽聽醫院方面對於這個案件的嚴重性,後果的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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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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