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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荒歷》第61章:超格
倫理學

與他的基本的哲學經驗主義相一致,洛克提出了關於倫理學的經驗主義理論,並以利己主義的快樂主義為歸宿。沒有天賦的實踐或道德真理,也沒有天賦的理論真理。我們作出道德判斷,卻沒有任何「寫在我們心上」的法則。

人們獲得了關於道德法則的知識,並且相信了他們遵守道德法則的義務,以同樣的方式他們認識了其他的事情——通過經驗。此外,人們通過教育、環境和他們國家的習俗學習到了這種法則。我們把那些需要保留和信奉的道德學說灌輸到孩子的心靈中;當我們的孩子長大的時候,他們在其良心中發現了這些真理,並且無法回憶起來他們最初是如何被植入的,所以就將之視為自然或上帝印在心靈之上的。良心不過是按照這樣習得的道德知識形成的對於我們的行為的對錯的看法。「如果良心是天賦原則的證據,那麼,相反的事物也可以成為天賦原則,因為一些有著同樣的良心天分的人執行他人所要迴避的事情。」

問題出現了:這樣的道德法則最初是如何建立的,關於對錯的知識是如何獲得的?洛克認為,痛苦和快樂是道德的偉大導師。自然將趨樂避苦的慾望放置在人身上,而這是自然的傾向,或者是實踐原則,並影響到我們的全部行為;但它們只是傾向,而不是知性的真理。我們把傾向於引起快樂的東西稱為善,把傾向於引起痛苦的東西稱為惡。每個人都堅持追求幸福,並渴望一切增進幸福的事物;正是這種慾望或不安在決定著意志。最大程度的幸福是我們所能承受的最大的快樂,而悲慘則是最大的痛苦。有些行為模式產生了公共幸福並保存了社會,同時也有利於行為人自身。上帝將美德與公共幸福聯結起來,並使得實踐美德成為社會的必要。人類發現了這些美德行為形式,將其包括在實踐規則之中。每個人都通過遵守道德法則來為自己謀取利益,並因此倡導這些法則。

如果一個有智慧的人為另一個人的行為製訂了規則,卻沒有力量以行為本身的自然結果之外的某種善或惡來獎勵服從並懲罰悖逆,就會遭受失敗。如果行為的自然結果具備足夠的動機力量以引發行為,就不需要任何法則。社會法則通過賞罰和苦樂來決定人的意志,並且法則通過法則制定者的意志強製執行。存在三種法則:神法、民法及關於名聲和輿論的法則。無論它們是通過自然之光被傳播,還是通過啟示之聲被傳播,神法都是上帝為指導人類行為而設定的法則。上帝有能力通過來生無限量和無限長的賞賜和懲罰來強製執行這一法則。神法是義務和罪惡的基礎。民法是國家制定的法規,並有司法的賞罰護航;民法是犯罪和無辜觀念的基礎。但大部分人主要是——如果不完全是——靠風俗法則或自我譴責來管理自己的。褒獎與恥辱是很強的動機,能使人們自身與對話者的觀點和法規保持一致。設若有人違反了他生活於其中的群體的習俗和觀念,他不可能逃脫同伴的厭惡和責難。在任何地方,美德都是值得讚揚的;沒有任何缺乏公共尊重的東西可以被稱為美德。人們將行為與這些法規或法則對照,並依照與之一致與否,稱其為善或惡。然而,對美德的真正裁決來自於上帝的意志;上帝的意志和法則是道德唯一的、最終的試金石。

大體說,美德與罪惡在任何地方都一樣,並與上帝設定的法規的永恆不變的對錯法則相對應。遵守上帝的法則確保了並促進了人類普遍的善;因此,每個關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

都一定會倡導正確的行為,並斥責錯誤的行為。

洛克的倫理學是古希臘快樂主義對於道德的解釋,並用基督教神學的狹隘概念進行補充和加強。美德不過是對自己和他人行善而已。生命中最持久的快樂是健康、名聲、知識、善行,以及對於另外一個世界中的不可理解的永恆幸福的期待。

洛克說明了我們是如何從經驗中推論出道德知識的。他認為我們也可以從某種第一原理出發進行推理,從而獲得道德知識,也就是說,通過證明的方式。道德真理——像數學真理一樣——是可以證明的。

關於至高無上的存在者的觀念,他擁有無限的力量、善和智慧,我們是他的造物,並且我們依賴他;人類關於自己的觀念,即人類作為有理解力的理智的存在者,我認為,如果正確地考慮和研究的話,能夠為我們行為的職責和規則提供這樣一種基礎,以使道德被放置到可以證明的科學之列……沒有財產的地方,就沒有不公正,這一命題就像歐幾裡得的證明一樣具有確定性……沒有任何政府允許絕對自由;政府觀念就是指建立某種要求人們遵從的法律或規則,而絕對自由觀念則是指任何人都為所欲為,我能夠確信這一命題的真理性,就如同確信數學命題一樣。

洛克識別了三種道德知識模式:我們有關於對錯的經驗知識、證明知識和天啟知識,它們全都相符合。上帝安排它們如此,給人類本性以追求幸福的慾望,人們就會演化出一套促進幸福的法則。上帝也賦予人類理性,使他能夠通過證明獲得道德真理。最後,他還在《聖經》中揭示了同樣的法則,這些法則可以通過經驗或理性得出。

自由意志

在洛克看來,自由是與意志或偏好無關的觀念,但這一觀念與人相關,指的是人們依照心靈的選擇或指導去行動或克制行動的能力。自由意志問題,在洛克看來,是毫無意義的;因為自由概念應用於人的行為能力時是有意義的,而不當應用於意志。我們不能說一個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問一個人的意志是否自由是毫無意義的,就如同問他的睡眠是否敏捷,或者他的德性是否方形。」意志是一種力量或能力,也就是行為人思考自己的行為並且偏好或忽略某些行為的能力;自由是另外一種力量或能力,是依照他自己的意願去實施或是克制某一具體行為的能力。因此,當我們問:意志自由嗎?我們其實是在問:一種能力具有另一種能力嗎?這是一種謬誤。只要一個人依照自己心靈的引導或偏好,有能力去思考或是不思考、運動或是不動,他就是自由的。他在什麼地方沒有能力依照心靈的決定或想法去行動或是克制行動,他就是不自由的。正是某種強迫性的不安連續地決定著我們的意志,並使得我們開始我們執行的行為。這種不安是慾望,是因為心靈缺少某種不在場的善而帶來的不安。上帝將因饑渴和其他自然慾望而帶來的不安置入人體,以便推動和決定他們的意志,從而保存了他們自身,也延續了種族。最迫切的不安自然地決定了意志,而慾望,相應地,也被導向幸福。洛克對人類動機的論述解釋了處在彼此關聯中的幸福、慾望和意志,但沒有為自由意志方案留下任何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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