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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個律師打官司》第九十八章張大勇重婚案一審
愉快的國慶節假一晃而過,轉眼到了1995年10月10日。

張大勇、高紅和小張一起早早地來到了臨海縣法院刑事審判庭。

王愛紅聘請的是星漢所的主任朱正浩律師。此時,王愛紅和朱正浩也坐到了自訴人席上。

在朱正浩神情嚴肅的宣讀了自訴狀以後,審判長董興才要求被告人或辯護人發表答辯意見。

張小寶律師重點從重婚罪的構成方面進行了答辯:「所謂重婚罪,必須以夫妻身份共同長期,穩定的居住。從目前情況來看,被告人張大勇並不具備重婚罪的構成條件。我方認為張大勇無罪。」

「請自訴人圍繞張大勇是否構成重婚罪,是否具備該犯罪法定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審判長提示道。

自訴人的代理人朱正浩,攻勢凌厲地拋出了開庭前準備好的三組證據。

「對於證據一房屋租賃合同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我們要提請法庭注意的是,它僅僅就是一份租賃合同。它無法證實我的當事人張大勇在和誰居住,居住了多長時間,是怎樣居住的。

對於證據二被告人談話筆錄,我的當事人儘管承認和高紅女士在一起同居過。但同居多長時間?同居關係是否穩定?是否是以夫妻關係同居的?這個證據證明不了。

從錄音文字整理稿可以看出錄音的內容。在此我們首先要強調的是該證據的取得途徑是非法的。我們將保留追究對方竊聽,竊照刑事責任的權利。當然它也證明不了原被告雙方以夫妻身份同居的觀點。」小張律師一字一句的發表著自己的辯方質證意見。

「請自訴方指出哪些證據能夠證明張大勇和高紅以夫妻身份同居的具體情形?」審判長進一步提醒道。

「不能獨立割裂的看待每一個具體證據,而要綜合分析我方所舉的證據能否形成證據鎖鏈,排除合理懷疑。我們上述所舉的證據和證人證言結合起來完全能夠證明張大勇犯了重婚罪。」朱正浩想把庭審方向朝自己預設方向拉近一點,他現在重點想控制庭審的方向。

「應自訴人在庭審之前提出的申請。法庭現在傳喚證人高紅出庭作證。」審判長朗聲說道。

兩名法警迅速出去,將高紅帶進法庭,把高紅安排在證人席上坐下。

「證人高紅,你和張大勇是什麼關係?」朱正浩首先向證人發難。

「只是偶爾同居。」高紅答道。

「偶爾同居需要租個二百多平米的房子嗎?」朱正浩向證人發起了正面進攻。

「我高興!」高紅冷冷地應道。

「我想提醒你一句,高紅女士。你的回答如果和其他證據相矛盾的話,法庭有可能追究你的偽證責任。」朱正浩仍然是寸步不讓!

「哼哼,我正等著朱律師,你把我送進牢裏去呢。我擔心你沒有那個本事!」高紅也是豁出去了。

「請求法庭依法追究證人的法律責任。因為證人的陳述和錄音證據當中的證言相互矛盾。證人在錄音中明確承認我們這樣天天在一起吃住,你家對象不會反對嗎?張大勇回答,沒事的,我會處理好這些事情的。」朱正浩似乎有些惱火。

「自訴人提供的錄音證據本身是不合法的。不能作為法庭處罰的依據。」張小寶迅速表明了自己的觀點。

「鑒於雙方觀點爭議較大,對自訴人提出的處罰證人的申請。待合議庭合議後擇日作出決定。但請證人要端正態度。」審判長董興才說道。

「高紅女士,你平時和張大勇是否以夫妻身份出行或在公開場合亮過相?」小張發問道。

「沒有!」高紅乾脆的吐出兩個字。

「鑒於雙方已經就案件事實對證人進行了充分發問。案件調查階段到此結束,請證人退庭。下面雙方進行法庭辯論。」董庭長果斷的把案件審理推入了下一階段。

雙方就被告人張大勇是否構成重婚又針鋒相對地進行了幾十分鐘的辯論。

接著,經法庭引導,雙方進行了最後陳述。

「本庭已充分聽取雙方意見,下面休庭三十分鐘,各方訴訟參與人就地休息,三十分鐘以後經過合議庭合議,再當庭做出判決。請大家耐心等待,休庭。」

三十分鐘後,審判長和兩名審判員再次步入法庭。

審判他當庭做出了判決:「本院充分聽取了雙方的意見,但經審理後認為,自訴人的自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故此,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大勇無罪。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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