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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個律師打官司》第一百零二章孫江案的二審和投訴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點。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孫江上訴一案。

審判長,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馬文濤和兩名審判員步入法庭。

在雙方進行訴辯,亮明觀點後,審判長馬文濤開始發問:「雙方是否有新證據向本庭提交?」

王大發急不可耐地拋出了兩份證人證言,一份是證人孫大會證言,證人孫大會證明: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原告經常向被告要錢。另一份證人孫明亮也作了類似的證明。審判長請法警將上述兩份證人證言交給被上訴人代理律師劉大權質證。

劉大權從法警手中接過兩份證人證言,仔細看了四、五分鐘:「鑒於我方無法辨認證人簽名的真實性,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審判長:「上訴人的證人可否出庭作證?」

王大發:「證人孫明亮可以出庭作證。」

審判長:「傳證人孫明亮出庭!」

法警立即從審判庭外將一個四十多歲的矮個中年男人帶了進來,安排他坐在證人席上。看得出證人沒有進過法庭,神情顯得有些慌亂。

審判長向證人發問:「請證人說一下自己的自然情況?」

證人如實陳述了自己的自然情況後,審判長請雙方當事人向證人發問。

上訴方代理人王大發首先向證人孫明亮拋出了他的中心問題:「證人,你如實說,孫江向張志文要過錢嗎?」

證人撓了撓摸頭愣了半天,好像並沒聽懂王大發的問話,審判長又重複了一遍王大發的問話,證人似乎才清醒過來:「要過,肯定要過。」

「具體什麼時間?地點?」審判長進一步發問。

證人孫明亮一聽,搖了搖頭:「時間太長,記不清了。」

「張志文住什麼地方?」審判長又問。

「這,這個問題我也不太清楚。」證人沉默了一會答道。

「開庭前你曾經寫過一份證明交給孫江的嗎?那份證明上的內容是否真實?」審判長進一步發問。

「記不清楚了,好像是孫江口述,讓我按照他口述的內容寫的。」孫明亮越說聲音越小,顯得十分的沒有底氣。

審判長一看,也問不出什麼新的內容來了,就發話道:「請證人在剛才所陳述筆錄處簽名後退庭。請雙方對證人證言發表意見?」

王大發:「證人證言有效,對證詞內容無異議。」

劉大權:「證人證言不能達到對方的證明目的,實際上什麼也證明不了。」

馬庭長對雙方的簡明扼要的敘述方式點頭表示讚許:「雙方除原辯論和質證意見外,還是否需要補償新的辯論意見?」

雙方代理律師均表示沒有新的意見。馬庭長最後總結道:「鑒於雙方爭議太大,對證人證言的審核有個過程,不能當庭宣判,在合議庭合議後,擇日宣判,閉庭!」

十天之後,市司法局律師管理科。

科長房正本正在主持一場聽證會。

「金剛鑽律師沒有在庭審前做好充分的證據準備。尤其是在訴訟時效的證據上。作為一個專業的律師,他應該預料到對方會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孫江一板一眼的發表著作為申訴人的意見。

「委託人孫江交給我們的借條是一個沒有還款時間的借條。不存在訴訟時效的障礙。所以代理人無法預料到對方會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申訴人不能以官司敗訴作為衡量律師工作過錯的標準。如果敗訴了,就要求律師賠償。那律師行業誰還敢幹?」金剛鑽的棗核臉漲得通紅。

「最起碼在法官提出撤訴建議的情況下,金剛鑽律師應該立即採取撤訴這一止損的措施。」孫江非常氣憤的說。

「委託人當時也在開庭的現場,在委託人和代理人同時在現場的情況下,委託人更具有優先的撤訴權。如果委託人不提出撤訴,而代理律師提出撤訴的話,風險必然會轉移到代理律師的頭上。申訴人指責我們沒有釆取撤訴止損措施屬於對代理律師的苛責。何況在二審過程當中,申請人已經提出了證人證言等證據,但並沒有被二審法院採納。這也另一方面說明了我沒有過錯。」金剛鑽把話繞了一大圈,孫江好像聽的不太明白。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雙方看能不能調解調解呀?畢竟你們原來都是互相信任的好朋友嘛。」房科長發了話。

「現在終審判決已經判我輸了。我堅決要求對方賠我三萬塊錢。」孫江態度堅決。

「這是沒有任何道理的無理要求。我作為代理律師,已經盡到了勤勉盡責的審慎義務。沒有理由要求我賠償對方的任何損失。」金剛鑽也是寸步不讓。

「我們認真聽取的雙方剛才的訴辯意見。我們認為儘管金剛鑽律師在辦案過程當中存在的一些代理措施不力的失誤。但結合二審的一些情況來看,金剛鑽律師的代理行為並不是導致原告案件敗訴的直接原因。原告案件敗的直接原因是阻卻訴訟時效的證據的缺失,而不是律師的代理行為。申訴人提出的民事賠償的要求也不是我們行政機關能夠判斷的問題。雙方都站到對方的立場上考慮一下,看能不能再協商協商啊?」年過半百的房科長再一次提出了調解的意見。

「不是直接原因?憑什麼不是直接原因?要是在一審當中,金剛鑽律師能給我們充分的調取一些訴訟時效方面的證據,我們的官司怎麼能輸呢?」孫江一聽房科長的話,立馬跳了起來。

「既然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我們就只能做出處理決定了。經聽證和研究,本機關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給予金剛鑽律師警告紀律處分。

二,申訴人提出的賠償請求不屬於本機關處理的範圍,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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